美國極力指控伊朗上周四攻擊兩艘油輪之際,伊朗革命衛隊擊落美軍無人機,美國會否以「自衛」為由向伊朗動武?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迪克斯(Ashley Deeks)分析,美國可以視之為「武裝攻擊」(armed attack),不過由於無人傷亡,美國也要斟酌軍事回應合乎比例。 油輪遇襲未符自衛條件 美國可否視油輪遇襲為觸發行使自衛權的「武裝攻擊」?迪克斯指出,國際法庭(ICJ)曾裁定,「武裝攻擊」只包括「最嚴重形式的動武」,使用水雷造成破壞但未有擊沉商船,沒人喪生,並不適用。但她指出,1987年兩伊戰爭期間,美國為11艘科威特油輪易幟,提供海軍護航,仍有一艘油輪在科威特水域被導彈擊中;華府認定伊朗要為負責,隨即摧狳潃茈鴟堁p油台報復。數月後,美軍一艘驅逐艦遭水雷受創,隨即又向另外兩個伊朗鑽油台空襲報復。 兩伊戰爭期間美軍照出手 伊朗隨即入稟ICJ,後者裁定導彈和水雷即使是伊朗所為,亦不足以上升到「武裝攻擊」的地步,但時任國務院法律顧問塔夫脫2004撰文反駁,反對攻擊需要去到特定程度才算是「武裝攻擊」,強調「如果美國受到另一國軍事人員的可致命武力攻擊,它(美國)保留受聯合國憲章保障的保衛自己及其公民的固有權利」。 不過兩艘遇襲油輪來自日本和挪威,並不直接跟美國有關。ICJ的觀點是受害國必須宣布在武裝攻擊中受害,同時要求美國給予軍事援助,華府才可以集體自衛原則介入。 那麼伊朗擊落美軍無人機呢?迪克斯指如果美國仍沿用塔夫脫的法律觀點,美國可以爭論這攻擊可觸發其自衛權,但在無人傷亡下,美國必須要保證其回應是必須而且合乎比例。2012年,伊朗也曾在國際空域攻擊美軍無人機未果,華府未有軍事回應,顯示華府對這是否觸發自衛權可以更為謹慎。她補充指,美國也可以按未公開的情報指控伊朗有武裝攻擊的即時威脅,仍需要可說服人的證據。(Law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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