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稱可研究 陳弘毅:港人港審難符中港憲制關係

[2019.06.04] 發表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右)上月表示,「港人港審」值得研究及考慮。他昨日出席港台節目時則以三大原因,包括需修改多項法律、可能違反《基本法》,以及不符中港憲制關係為由,稱有關建議難以克服法律障礙。(賴俊傑攝)

【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早前在網誌撰文,表示由實政圓桌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方案值得進一步研究和考慮,他昨日說,「港人港審」難克服法律障礙,原因之一是「國民不引渡」原則適用於國與國之間,而香港不是國家,難以符合與中央的憲制關係。

「國民不引渡」只適用於國與國

陳弘毅昨在港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時說,不少實行「國民不移交」原則的國家,本身都有廣泛域外法權,若在港實行,需修改多項法律,短時間難以做到。他引述澳洲悉尼大學中國法教授凌兵早前在本報刊登的文章指出,根據《基本法》,除附件三所列的以外,內地法律不得在港實施,「港人港審」意味或要在港審訊在內地犯法港人,有可能違反基本法。

審內地犯法港人 或違基本法

陳續說,有內地學者在期刊指出,內地認為與香港的移交屬「區制」引渡,故不同意全面引進符合國際移交安排的標準,包括政治犯不引渡、酷刑對待、死刑不移交等,故兩地商討逾20年都無法達成協議。他說現行條例完全符合國際人權要求,中央在個案移交上願接受國際標準,已作很大讓步。

節目後被問及內地追溯期議題,陳弘毅稱內地對於追溯期有規定,例如5至10年的罪行,追溯期為10年,若獲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便可延長,但有關條文不會隨便應用。他說,無罪推定、公開審訊等權利已符合內地的刑事條文要求,毋須改動內地法律,加上若中港移交逃犯,一定受國際傳媒廣泛關注,內地若同意協議,他不相信會輕易違反承諾。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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