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法院核准後 超追訴期可續起訴
【明報專訊】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續開會討論《逃犯條例》修例。建測規園界議員謝偉銓提到內地刑法中極嚴重罪行的追訴期為20年,但20年後仍可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再追訴,關注內地在什麼情G下會引用此例,特區政府收到請求會如何處理。保安局長李家超回應時稱,自己並非內地執法人員或法律專家,但會在移交安排中要對方保證,提出要求必須符合當地的追訴的期限。
李家超:會要求保證符合內地追訴期
李家超重申,不同司法管轄區就追訴期有不同條文,關鍵是特區政府要請求方確保,提出要求時,案件所涉的罪行在其法律中仍在追訴期之內。民主黨鄺俊宇質疑,「阿爺要追數,你就不能走數」,稱追訴期形同虛設,「龍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度」。他引用內地刑法條文,反駁李家超曾稱內地在追訴期已過後疑犯不會被追訴。李家超反問「唔通我們覺得咁嚴重的罪行,不追究是理所當然?」根據內地《刑法》第87和88條,除了案發20年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可追訴外,亦有兩種情G不受追訴期限制:包括中央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審訴的;及被害人在追訴期內提告,人民法院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
鄺俊宇質疑龍門在最高檢
至於法庭如何把關處理只有表面證據的移交個案,律政司副國際法專員林美秀稱,表面證據「實質絕不表面」,請求方不能單純提出指稱就要求移交,而要由直接聽到、親眼見到事實的證人提交供辭,解釋案件如何發生,證據充分的程度是如交予陪審團審議,在適當引導下如獲接納,可以足夠將該人定罪。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接受查詢時稱,林的說法「一半對一半錯」,因陪審團可決定入罪與否;法庭處理移交案時,與訟人或被告沒機會盤問證人,只有文件作證據。
李家超亦在會上透露,回歸至去年底,以雙邊協議移交到其他地方的有104人,涉及的嚴重罪行包括販毒(38宗),詐騙、搶劫、欺詐和盜竊(32宗)、謀殺或誤殺(12宗)等。
另外,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下周三恢復二讀,被問到立法會將在7月中休會,會否考慮限時辯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說目前仍有很多法案處理,要逐一審視法案後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