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主派議員區諾軒昨日在會上問到,若《逃犯條例》修訂獲通過,政府將如何處理劉鑾雄案;保安局長李家超稱,不評論個別個案,但他在回應民建聯張國鈞的追問時則指出,處理黑錢的罪行在澳門可被判8年監禁,符合政府提出修訂門檻;如當地提出移交請求,港府會按請求處理。 在澳門干犯行賄貪污及「洗黑錢」兩罪的商人劉鑾雄被判囚5年3個月,他日前在港撤回司法覆核,政府於翌日提出修訂,將罪類收窄至可判處7年或以上刑期的罪行。區諾軒質疑雙方有否「夾過」,而若修例後,政府會否將他移交至澳門。 李家超稱不討論個別個案。其後民建聯張國鈞亦問及劉鑾雄案,他說,社會上有聲音質疑,港府提出的修訂,是否與劉鑾雄案有直接關係,要求局長清晰回應。李家超回應稱難以討論個別個案,但指出涉及貪污的罪行,好可能亦涉及處理黑錢的罪行。 李家超續說,據他理解,在澳門處理贓物的罪行,最高可判處8年監禁,這對於政府現提出處理7年或以上刑期的罪行,「也是可移交的罪案」。他補充說,移交是要當地司法管轄區提出,港府會從而按請求處理個案。 另外,民建聯梁志祥稱,如內地以交通罪名,並向港府提供證據、證人等,法院有否能力判斷證據真偽以決定是否引渡,防止有人「被砌生豬肉」。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回應時說,港府已和外國有20多年的司法互助經驗,港府會要求引渡地區提供表面證據,如指證證人、直接證據,過程中被要求引渡的嫌疑人亦可提出不在場證據,以證明自己不是控罪所指的人。 引條文指被引渡無權舉證 法政匯思促律政司提出案例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引《逃犯條例》23條(4)條文說,被尋求移交者任何否定指控的證據,不獲接納為證據,「該人無權提出上述證據」以及「任何法院均無權收取上述證據」,意謂被要求引渡者「不能舉證」。李安然促請律政司提出條文及案例,以證明被引渡者有「舉證」以證清白的權利。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稱,「證明自己不是控罪所指的人」是本港法庭唯一會接受由疑犯提出的證據,港府不會協助疑犯從請求方獲取證據,以證明該請求實際上是出於政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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