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續開特別會議討論《逃犯條例》修訂,有議員問及若有旅客過境香港時被申請引渡,例如類似加拿大應美國要求扣押過境的華為高層孟晚舟的事件發生在香港,政府會如何處理;保安局長李家超未有正面回應過境旅客能否被引渡,但重申個案式處理的移交請求要符合條例的限制。據悉,條例所指可被移交的人,是「任何在香港的人」,故過境香港的旅客包括在內。有泛民議員認為,李家超的回應釋除不到國際社會的憂慮。
廠商會會長吳宏斌被問到外國人途經香港有可能被扣押及引渡,會否令外商憂慮並撤資,他說,不法商人一般不敢經常離境,若他知道自己犯法,亦不敢過境香港,故認為修例不會影響香港外資,「就算是撤資,都是不法商人走,那便確保在港商人都是奉公守法的」。
林鄭上月稱「不可能適用這情G」
特首林鄭月娥上月28日稱,曾向數名外國駐港總領事解說,提到他們擔心自己國家到香港的過境旅客,都會隨意地被遣送返內地,她當時說「我想任何看過這條條例、了解這條條例的目的,或掌握如果要啟動這條條例時那個漫長的程序、那麼多關卡,根本不可能適用於這一種的情G」。
旅遊界議員姚思榮昨問到,若有旅客過境香港,而內地、台灣或澳門對其提出引渡要求,並要求馬上扣押旅客,政府將如何處理;又問到若類似加拿大應美國要求扣押過境的華為高層孟晚舟的事件發生在香港,政府會如何處理。李家超回應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如已和香港簽訂長期協定的地區要求引渡,如美國,則按既有方式處理;但若並非長期協定,則以個案式處理,需要行政長官以證明書證明兩地的個案協議屬有效,才啟動程序。李家超表示,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出引渡要求時,需提出充分證據,港府亦會核對請求和資料,檢視是否在《逃犯條例》框架下可協作的案件,如是否兩地同屬刑事罪、是否可判監7年或以上、是否不能移交的情G包括政治罪行等。
據了解,條例所指可被移交的人,是「任何在香港的人」,故過境香港的旅客包括在內;但孟晚舟的情G如放在香港,根本不能移交,因為其所涉嫌干犯的罪行,在香港不是罪行,和涉政治性質。
姚思榮:沒聽過旅界憂過境被扣
提問的姚思榮其後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沒有聽過有旅遊業界憂慮過境被扣查。對於會否憂慮外商不敢過境香港,他稱不擔心,因為香港有公開審訊,並且有政黨和傳媒監察,相信內地政府對要求扣押或引渡外商「有所顧忌」。
公民黨楊岳橋稱,提出移交請求的國家只需提供「表面證據」的一紙公文,沒有法治的國家可以製造很多假文件,做到與政治無關,符合雙重犯罪,這些都是香港無法證明的。
沒收財產須當地終審命令 港可說不
另外,工聯會何啟明發言時,引述民主派反修例的宣傳單張,單張寫道「一旦成功修例,港人身家財產也可被沒收」,他質疑上述言論是否正確。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稱,外地法院為追討犯罪所得而提出的沒收命令時,須證明涉案財產與案件關係,而且須是當地終審的命令,不能被上訴。
林美秀亦稱,如果香港法院認為命令違反公義,也可拒絕執行;同時財產擁有人亦須有充裕時間到當地法院反對命令的機會。她強調,沒收命令並非如坊間所言的「殺(拉)人封艇」,而香港法院「並非橡皮圖章」,須基於上述條件,去決定是否執行沒收令。
明報記者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