肛交相關4罪裁違憲
【明報專訊】同志組織「彩虹行動」義工楊柱永前年提出司法覆核,稱《刑事罪行條例》其中7項與肛交相關等性罪行,對男同志構成歧視,要求法院頒令有關條例屬違憲。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其中4項條文違憲,頒令廢除,另外3項則採納律政司提出的補救解釋,增加「女子」及「人士」等字眼,以令性別平等。
只罰男同志 不罰女同志異性戀
申請人為楊柱永,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彩虹行動」被列為利害關係方。早前審訊時,律政司承認其中4項條文違憲,包括「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促致同性間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同性間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及「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法官判辭指出,以上條例均針對男同志,女同志或異性戀者則無此懲罰,裁定有違《基本法》25條及《人權法》22條。
另3罪需補救解釋 「男子」改「人士」
判辭續指,為免造成法律真空,法庭有權作補救解釋,在不違反憲制基礎下,擴闊條文的字義和解釋。其中「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法官同意律政司的補救解釋,免去16歲以下男子的刑責,以及將成年人與13至16歲男子肛交的刑期,由終身監禁改為最高5年監禁。針對「男子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法官接納將條文中「男子」(man)改為「人士」(person)、「他」改成「他或她」等字眼,令所有性別的人都受保護。
至於「准許青年於處所進行肛交」,法官亦同意加上「女子」的字眼,及將原有「男子」一詞擴闊至「他人」,以涵蓋男女性別及所有性向者。判辭末段法官提到,申請人基本勝訴,故頒令獲得訟費。
保安局發言人回應,留意到法庭接納了政府的建議,頒令廢除該4項違憲的罪行,另就其餘3項作補救詮釋;並認同法庭裁決。
張達明:顯律政司懸空法例修例存空隙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律政司多年未用以上控罪提出檢控,故判辭無實質影響,只是律政司「未正式修例」。惟這顯示律政司在將法例懸空及修例之間存在空隙,張達明認同「時間上是不理想」,但他指出,執行上法改會正就相關性罪行做諮詢,法改會亦建議廢除部分肛交性罪行。
【案件編號:HCAL7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