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首宗同性戀者挑戰本港婚姻制度的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政府一方表示,異性戀和同性戀的差異對待是憲制上的問題,政府無責任承認同性婚姻,就算法庭裁定申請方享有民事結合,政府也不是必然提供與婚姻相稱的權利。 答辯方為律政司長,其代表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辭時指出,因《基本法》第37條和《人權法》第19條只保障自由婚姻,政府沒有憲制責任、更沒有義務容許同性婚姻。法官周家明質疑,第37條保障異性婚姻,但沒有訂明歧視同性戀者,為何同性伴侶不可有民事結合等形式。政府回應稱,政府沒有合法原因容許同性伴侶民事結合,且一旦容許,將會破壞傳統異性戀婚姻制度,令婚姻及其附帶的福利不再獨特。 對於申請方將異性戀婚姻形容為「私人會所」,政府反駁,申請人除了「婚姻」的名分外,她要求享有婚姻制度下的所有權利,但第37條顯然不涵蓋。 政府舉例說,目前全球只有少於30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可見國際趨勢上同性婚姻仍屬少數。政府重申,即使自1990年《基本法》制定異性戀婚姻制度後,社會漸有改變,但若要推翻數百年歷史的法律,需大量證據支持。 【案件編號:HCAL10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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