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女子的汽車被撞﹐其光顧的保險公司賠償了近萬元的汽車維修費後﹐女子則以汽車在車禍後﹐車價貶值為由﹐再向保險公司索償9,000多元﹐遭保險公司拒絕。女子告上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得要領﹐再向安省高院上訴庭申訴﹐最終無功而還。
姓張的華裔女子於2015年7月18日發生車禍。意外後﹐她讓拖車公司將被撞毀的汽車拖到其屬意的修車行。
然後﹐她便向保險公司Certas申報。對方提醒張女﹐可將爛車拖到保險公司確認的維修中心修理。
但張女拒絕﹐寧願將車交由自己屬意的車行維修。保險公司於是派出估價員到場﹐評估汽車的損毀程度及所需的維修費。
翌日﹐Certas發出電郵﹐確認張女的索償申請﹐並稱意外錯不在張女﹐故不會扣減其墊底費﹐並會負責支付汽車的維修費。
7月21日﹐估價員完成評估工作﹐保險公司亦告知張女﹐指汽車還可以修理﹔隨後便向張女發出一張9,198.26元的支票作為維修費。
追索9,750元車價貶值
但當汽車完成維修後﹐張女繼續向保險公司索償額外的9,750元﹐原因是即使汽車修好﹐但車禍令其汽車車價貶值。這項索償遭保險公司拒絕。張女遂告上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裁判官Da Silva亦接受張女﹐指汽車貶值的說法﹐但他仍裁定保險公司毋須支付有關賠償。原因是投保人汽車被撞毀後﹐保險公司有權選擇支付汽車維修費﹐抑或汽車毀壞的損失。張女的保險公司很明顯是選擇了前者。
更何況﹐車價在車禍後貶值﹐在現實中雖然存在﹐卻不是安省汽車保單中受保的範圍之內。基於上述兩項理由﹐裁判官駁回張女的索償。
張女不服﹐再上訴至安省高院上訴庭(Divisional Court)。上訴庭法官則指出﹐要推翻裁判官原來的判決﹐必須證明裁判官的決定明顯有錯(palpable error)。
但法官認為﹐保險公司派出估價員評估張女汽車的維修費﹐並認定張女的汽車在維修後尚可使用﹐便明確顯示保險公司選擇支付維修費﹐作為賠償方式﹐故裁判官在判決中並沒有出錯。
張女則反駁﹐保險公司並沒有黑紙白字說明﹐他們以支付維修費的方式代替汽車毀壞所造成的損失。
但法官則不認同此說。法官指出﹐保險公司雖沒有書面通知張女﹐他們選擇以支付維修費作為賠償方式。但車禍後7日﹐張女的確收到保險公司的口頭通知。張女亦承認﹐意外後﹐她與保險公司代表的第一通電話的內容。
對方提及﹐由於今次車禍﹐錯不在張女﹐故她毋須支付墊底費。他們亦會嘗試將汽車修理。數日後﹐保險公司便通知她﹐汽車還可以維修。張女可自由選擇車行進行維修工作﹐而他們則會負責有關費用。因此﹐張女的論點不成立﹐法官亦駁回張女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