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政司長鄭若驊日前否定多項《逃犯條例》修例替代方案,包括修改其他法例以容許香港法庭審理海外謀殺案,解釋此舉不具追溯力,故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專長引渡法律的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昨反駁鄭說法,強調謀殺在香港和國際法律一直是刑事罪行,由香港審理海外殺人疑犯,只是擴展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並非將沒罪的行為變成有罪,故相關方案並非如鄭若驊所指是違反人權法,方案亦具追溯力。 白孝華:已有條例賦權審海外犯案 對於「港人港審」方案,鄭若驊日前表示,方案會為香港在普通法下奉行的「屬地原則」帶來根本改變,不能輕率採納。白孝華昨回覆本報記者查詢,反駁稱隨荇犮N演變,普通法就海外罪行的司法管轄權上,給予法庭更大彈性,香港已有不少條例賦權香港法院審理海外犯下的罪行。 白孝華強調,與沒有簽訂長期移交協議的地方作單次移交,應較有協訂協議的地方,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以確保要求移交一方的法律制度,足以保障疑犯能獲公平審訊,以及不會面對殘酷、不人道或侮辱(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對待。 移交協議需確保疑犯保障對稱 他續說,兩個地方商討長期移交協議時,會花時間解釋各自的法律制度,以令實施協議時,對方提供的保障能與已方相稱;相反,單次移交通常是在急切環境下安排,香港難清楚知道對方的制度能否提供與香港相稱的保障。他強調,有關單次移交的討論,應聚焦要求移交一方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政府今次提出的修例,卻沒有提供有關保障。 白孝華指出,一個人在與香港沒簽訂長期移交協議的地方犯案,並非新鮮事,而在引渡歷史上,因兩地沒簽協議而疑犯未受制裁亦有發生,但當各國面對此問題時,是會以商討移交協議方式解決,得出對兩地都最需要和最有利(most needed and beneficial)的協議。他認為政府應解釋為何自回歸以來,都未曾與台灣商討簽訂移交協議。 明報記者 梁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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