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爭議之一,是內會通過指引更換主持,對於委會應否跟從指引,泛民和建制各自解讀。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回覆本報查詢時稱,內會有責任成立及監督法案委員會,並給予「指示」(directions),這與一般作為參考的「指引」不同,「若是事務委員會,內會便不宜介入,但對於法案委員會,內會有監督職責,故可給予指示」。 至於今次做法恰當與否,吳文華自言身在緬甸,未能掌握實際情G,不宜多說。她說,內務委員會的前身、即立法局內務會議(LegCo In-house)的主要功能,是決定如何處理法案或附屬法例,包括是否成立委員會審議、監察工作進度、適時給予指示,確保合理時間內完成審議。她稱內會過去20年亦曾給予無數指示,包括停止法案委員會工作、指令提交報告後仍繼續開會以處理問題等。 吳說從沒想到無法在首次會議選出主席,若負責議員不能有效公正主持選舉,概念上委員可建議換人,「但都是在該委員會的會議上做」,惟因《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均無說明,內會便可被要求介入,填補空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