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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立會法律顧問:移交剔除中國是政策原意

【明報專訊】立法會目前正就修訂《逃犯條例》作法案審議,立法會法律顧問去信保安局,就修例的25項範疇,包括人權保障、如何向立法會問責等提出問題,當中22次要求政府「澄清」(clarify),並明言回歸前立法局討論《逃犯條例》時,剔除(exclude)移交逃犯至中國其他部分是政策原意,政府有意另行與內地訂立正式的引渡安排(formal rendition arrangement),要求政府澄清現提修例,是否、為何改變做法。

就草案審議函政府 22次促澄清

法律顧問也要求政府澄清,由特首發出證明書作移交程序的做法,會否受限於司法覆核挑戰。

致函者為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信中要求政府在本月14日前回覆。立法會秘書處表示,法律事務部其中一項職能,是為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提供獨立法律意見及支援,一如既往,研究法律條文時如有需要,會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釐清法律問題。立法會法律顧問在去年立法會審理高鐵一地兩檢法例時,也曾去信運房局,就草案提出20條問題要求政府澄清。

回歸前討論 政府稱擬與廣東另商安排

法律顧問在信中提出多項問題(見表),當中詳細說明回歸前審議《逃犯條例》的情G,包括引述1997年1月的立法局法案委員會主席曾問及,可否刪除不容移交逃犯至中國其他地方的字眼,但當年政府表示,有關草案是希望將英國法律本地化(localization),若刪去字眼會超出此限,亦要改動條文多處,政府當年並透露正與廣東另行討論移交逃犯的安排,就有關安排會另行立法。法律顧問稱,此顯示當年剔除中國其他部分屬政策「原意」,當局亦希望在較後時間與內地訂立正式移交安排,問及修例是否改變過往做法、原因為何。

法律顧問又提到,保安局長在1998年曾提到,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有5項指導原則,包括應考慮一國兩制原則及兩地之間的司法差異,要求政府澄清可否應用在現行的特殊移交安排上。

翻查資料,時任保安局長為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葉太昨表示,回歸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將英國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中,因時間不許可,沒與中國政府討論回歸後移交逃犯到中國其他部分的安排。她擔任保安局長期間,亦曾針對張子強案與中央磋商引渡安排,當時因中港法制不同,例如內地有死刑,未能取得大進展,但今次修例已訂明死刑不移交,已有人權保障。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表示,法律顧問詳盡羅列對草案的疑問,相信是因為看到政府在修例時並無做好諮詢,意識到後果嚴重性。

保安局:條例非刻意剔除中國

保安局回應表示,有關查詢是法案委員會準備審議工作的一般正常程序,正擬定詳細回覆。對於法律顧問的疑問,保安局稱當年訂立《逃犯條例》目的,是將港英年代的引渡法例本地化,因回歸前的條文已訂明不包括中國,這情G在條例本地化的過程中沒有處理,而非刻意在立法時把中國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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