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網誌撰文,表示現行修例極大地增加特首在移交方面的權力,是對現行法律的根本改變,亦有不少人憂慮特首難以拒絕任何來自中央政府的移交要求。他建議增加額外移交限制,包括局限於最嚴重的罪行(most heinous crimes)、移交安排沒追溯力,並表明立法會議員田北辰的「港人港審」建議值得支持,即不將港人引渡至內地,而是在香港審理。
陳:同意先解決陳同佳案 再處理長遠安排
陳弘毅回應本報記者查詢,被問到是否認為政府應撤回方案?他表示同意田北辰的兩階段立法方案,即先單一解決台灣兇殺案疑犯陳同佳個案,次階段才處理長遠的移交安排。
同為港大法律學院教授的陳文敏回應本報記者查詢時亦說,「港人港審」本身可行,但要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另因疑犯是在外地犯法,香港警方無法往外地蒐證,若外地不提供協助或有困難,此方面則可透過兩地司法互助處理。
田北辰向本報透露,日前曾與陳弘毅見面,當時陳支持他提出政府先撤回修例,並說「港人港審」法理上可行。他認為若有港人港審,加上不設法律追溯期兩項保障,即使是早前提出憂慮的商界都可以「收貨」。
指特首代立會 根本改變法律
陳弘毅在網誌以英文撰寫約2.8萬字長文。他形容,兩地在沒有簽訂協議下引渡逃犯一向都是「例外」(exceptional),在美國、加拿大及英國,都是在相當罕有的情G才會如此移交(見表)。陳說香港與外地簽訂的正式交換逃犯協議,雙方有明文交換條件及限制的保障,如訂明有特定條件下香港可拒絕移交,但政府提出的單次移交修例安排,欠缺相關的保障。
陳指出,修例後移交與否全靠特首的酌情權,意味是對現行法律的根本改變(fundamental change in the existing law)。他稱不少港人憂慮特首難以拒絕任何來自中央政府的移交請求,令中港之間的移交不限於例外、罕有情G,而是變得痡`,卻沒有額外保障。陳弘毅向本報記者解釋,中港移交與香港及其他國家地區引渡情G不同,因香港與其他國家地區處於對等位置,可對等談判,香港可酌情決定是否引渡,「但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同時向中央和特區負責」。
要判別內地法制人權水平 港法院被放艱難位置
陳弘毅表示,屆時香港法院更會被置放在艱難、招致不滿(difficult and invidious)的位置,去判辨中國政府的法律制度是否達至足夠人權水平,尤其中國並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成員國,但公約卻在香港《基本法》列明實施。
他又表示,若政府及立法會要繼續推行草案,便應增加限制及保障。他提出3項建議,包括應只局限於引渡最嚴重的罪行,以確保只在罕有、例外的情G才移交;移交安排應是無追溯力,只在修例通過後的罪行才可應用;應考慮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即港人不被移交至內地,而是在香港被檢控,他形容此建議值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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