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落口供 須錄影監護人在場

[2019.05.01] 發表

【明報專訊】患中度智障的五旬女子,以手挖六旬胞姊的眼睛,事後涉嫌傷人被捕,令人關注智障者錄取口供時的權益。根據警方處理「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案件」時的程序,如要向智障者錄取口供,應盡量安排親人、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照顧或看守該智障者的「合適成人」在場。

2015年,警方調查沙田美林h遛狗翁被殺案,錯誤拘捕一名智障男子,更一度暫控他誤殺罪,最終無條件釋放。該男子家屬事後揭發警方落口供時,提問方法帶引導性,以及一度在沒有監護人陪伴下落口供。家屬其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部分指控「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須接受紀律覆檢。警方事後亦表示歉意,並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

警方在事後成立工作小組檢討,更推行名為「守護卡」的新措施,以便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遇事時,執法人員能及早識別他們的特別需要,盡早通知其親屬提供協助。警方亦發出指引,規定要以錄影方式為失明或懷疑智障的疑犯錄取口供。另外,警方亦推出「合適成人通知書」,告知他們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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