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管特首接受利益 至今未交立會
【明報專訊】本港現時主要依賴《防止賄賂條例》起訴涉及貪腐的官員,條例訂明公職人員如無行政長官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均屬犯罪。不過對比其他公職人員,條例就行政長官涉利益衝突的規管卻相對寬鬆。
現時針對行政長官貪污行為的條例為《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惟此控罪不單要證明特首有利益輸送,同時要證明該利益影響特首履行公務。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2012年委任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獨立檢討委員會,研究防止及處理行政長官潛在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至包括行政長官,並設獨立委員會,負責就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一般特別許可。
委員會當時明確指出,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一事上可自行決定,不受制衡,是《防止賄賂條例》的根本缺陷。委員會提到,縱使有意見認為在現行制度下,可依賴行政長官自我約束、傳媒監察和公眾譴責作為補救方法,惟委員會認為,僅行政長官可免受索取和接受利益制度的規管,實在無理據可言,強調行政長官不應凌駕於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當選後曾稱上任後會盡快落實修例,惟2017年林鄭月娥上任,政府至今仍未就立法修例提交草案。
(報看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