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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型運輸公司的高級主管與妻女移民加國﹐被聯邦移民褫奪其移民資格。但男事主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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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事主是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Cosco.)的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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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漢被褫奪移民資格提上訴 呈資料更顯無意留加遭駁回

【明報專訊】中國大型運輸公司的高級主管與妻女移民加國﹐一家三口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5年﹐卻僅留在加國50日﹐被聯邦移民褫奪其移民資格。但男事主不服﹐提出上訴﹐但他在庭上所呈交的證據﹐包括每次來由中國回加拿大﹐都購買來回機票﹔年薪達30萬美金的男事主﹐卻在加國沒有物業﹐只租住月租僅500多元的單位﹐男、女事主更從來沒有加拿大工作或繳稅﹐顯示他們毫無留加意願﹐故判定上訴無效。

這對安姓(An,音譯)夫婦及其女兒,至2016年2月20日為止的5年時間堙A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總共只有50天。其中太太和女兒的居留時間更只有30天,距離加拿大移民法所規定的5年內住滿730天的要求,相距甚遠。

聯邦公共安全部於是向安家發出驅逐令,不允許他們再回加拿大。安某不服,向聯邦移民和難民委員會提出上訴,請求駁回驅逐令。

委員會為此舉行聆訊,安某拒絕聘用律師,由他自己全程作答。安某向委員會提交數十頁文件作為證據,包括旅行證件申請、各種身分證件、加拿大帳戶銀行對帳單、租約副本、其打算購買的財產、尋找工作的有關訊息、 以及與學校和語言課程相關的資料

但委員會翻閱資料後發現,這家人除在2012年6月首次抵鶗[拿大時開了幾個銀行帳戶之外,在加拿大根本沒有任何立身之基。夫妻倆都在中國工作,從未在加拿大工作過。他們的女兒亦是在中國讀小學3年級。他們來加拿大的時候,若是安某獨自前來,他就住在朋友家;如是全家人過來,就租住房子。

安某向委員會遞交一份2016年3月開始生效的房屋租約,稱自己雖沒有支付租金已有2年,但只要他從中國回來加拿大,就隨時可以入住。對於這樣的說法,委員會覺得可信度極低。

年薪30萬美元 僅租555元單位

何況這家人的基業都在中國國內。安某是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Cosco.)的高管,年收入達30萬美元。安太在某所大學內擔任MBA專業的教授,他們家在中國屬於非常富裕的階層。

這樣一家人,要在滿地可租住月租僅555元的簡陋柏文單位?委員會覺得是匪夷所思,與這家人的財務狀況嚴重背離。安某聆訊中也無法就此做出解釋。

雖然安家也出示了他們的銀行儲蓄帳戶和信用卡帳單,但這些都被認為是投資行為,無需當事人在加拿大坐鎮,因此對證明安某一家人在加拿大有立身之基毫無用處。雖然安某一再強調他真的打算在加拿大定居,但無論是在就業和居住方面,他都拿不出任何證據﹔而且他收到驅逐令後的2年半內﹐都還沒有採取補救行動,以證明他們留在加拿大的意願不大。

安某也承認,他和妻子在加拿大不工作,因此沒有在加拿大繳稅。委員會由此認為,安家人在加拿大根本就沒有安身立命的基礎。

此外,安某在加拿大沒有家人,只有一些朋友;他在加拿大也沒有努力嘗試去找工作,每次來加拿大時﹐也訂往返機票,即早已打定主意要回中國,顯示不出留在加拿大的意願。

安某向委員會表示,他即將離職去為一家加拿大人開辦的基金會工作,該基金會的工作是教育中國的年輕女孩。他希望為一家加拿大公司工作,以便在國外累積他居留的時間。

但委員會則認為,首先,為駐中國的加拿大公司工作是否可以算作居留時間的問題就不是此次討論的主題;其次,安某的意圖就是想留在中國,即不打算在加拿大定居。

在整個聆訊過程中,委員會認為,即使取消安某的永久居留權,他也不會遭遇任何困難。

唯一可能受到直接影響的就是安某的女兒,但她在中國上學、生活,沒有任何[象表明,保留她在加拿大的永久居住權符合她的利益﹔相反,她繼續與父母一起在中國居住才是更好的選擇,而她父母是鐵定要被剝奪加拿大居留權。

綜合上述因素,安家沒有出現任何與失去永久居住權有關的困難,也不存在有違人道主義的問題﹐於是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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