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國大陸以非政治罪引渡疑犯,但最後改控政治罪行,在國際上會聲名狼藉,中國大陸和香港政府都不會冒這個風險。袁瑋婧、江迅
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引發各界爭議,四月一日,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接受亞洲週刊專訪,現場翻閱各法律條例,詳細解讀了草案修訂後的影響,他指出,就算未來二十三條立法,政治罪行也不可能移交中國大陸審訊。以下是採訪摘要﹕
政府為什麼要修例?
香港自回歸以來《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寫明香港和中國境內其他省份和地區通過協商簽署司法互助協議。但在刑事司法互助上,香港並沒有落實和大陸其他省份或其他特別行政區達成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第五百零三章《逃犯條例》第三條第一節容許特首用行政命令方式把逃犯移交安排伸延至其他沒有和香港簽署逃犯移交安排的地區及國家。但逃犯條例第二條第一節就規定香港的逃犯移交安排並不適用於「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即是說中國內地其他省份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還未回歸的台灣因為它們都屬於「中國的其他部分」,特首無權去作出行政指令規定某個中國地區(包括台灣及澳門)適用逃犯移交安排。
這個問題很久了,為什麼政府在台灣這個案子發生後突然抓緊修例?
一方面是中國法律在發展,很多西方國家都開始接受中國在刑法上是遵守國際規矩的。現在中國很多罪行已經沒有死刑了,而且中國的司法公正在刑事案上也算做得還不錯的,西方國家慢慢願意承認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願意和我們一起合作打擊國際犯罪。第二,國際環境,以前跨國罪案比較少,後來因為有集團性的有組織的犯罪,都有跨國的元素在,在聯合跨國打擊犯罪這些討論上,中國也有參與,中國也願意配合國際打擊跨境犯罪。就像我之前說的,現在中國在世界各地慢慢都可以「引渡」了,但香港一直沒有這個「遣返」、「移交」內容。
保安局現在提出的「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以前都沒有做過嗎?
從回歸以來一次性移交都沒做過。問題就出在逃犯移交條例的第三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雖然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任何移交逃犯發出命令,但又強調該命令刊憲後須經立法會省覽,在行政長官作出命令當日起計的二十八日期限內,立法會可藉決議廢除該命令。保安局就提出要二十八天的時間考慮是否廢除,再加上可能會延展二十一天舉行立法會會議,在這麼多天時間公開考慮疑犯要不要移交等一系列問題,首先提高了疑犯的警覺性,等到通過了很有可能無法再找到逃犯。而且,把他的案件告知公眾,就會被新聞媒體公審,疑犯無法再在法院得到公平的審訊,逃犯可能也會利用這一點來脫罪。
所以現在修改後主要是有哪些影響呢?
現在就是繼續做一次性移交,但是把它升級改善。刪除了第二條第一節,將移交逃犯安排擴大到大中華地區,就解決了台灣的問題,之後如果有人在台灣犯了附表中的罪行,是可被移交回港的。也移除了有關立法會的聞訊條例,加多一條第三條(A),特別移交安排,行政長官不需要經過立法會審批,非常中國模式,特事特辦。相當於行政長官一下命令,就可以直接抓人。
現在很多人對修例產生種種質疑,包括像剔除九條罪行被指偏袒商界,擔心移交後無法獲得公平審訊,尤其擔心被控政治罪行,你怎麼回應?
像非法使用電腦都不是商界才會犯的,還比如保護知識產權,是商業行為但不一定是商界才會犯。比如學生將藝術品複製,販賣籌款,這也犯了罪。這是將條例恐懼化了。能夠引渡疑犯基於雙邊國家都有同樣的罪行,能夠互相承認判例。第二,政治犯罪是沒有被移除的,特首下令也不算數。因為刑事罪行是基本而明確的,但政治罪在每個國家的定罪標準是不同的。就算香港未來立了二十三條,跟大陸一樣也有分裂國家的罪行,但由於是政治罪行,還是不可能移交中共中央政府。
也有人質疑大陸政府會將政治罪行包裝成商業罪行,比如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就說自己是被內地控告違法經營書籍售賣罪,你怎麼回應?
一個犯罪行為可以引申出多項罪名,有不同的條例和法律去告他,所以在香港普通法體制下,一項犯罪行為可以被人告不同的罪,可能有些成立有些不成立,有時沒有足夠證據讓主要罪名成立,這在香港是很普遍的,將一個罪犯繩之以法是需要全盤考慮可以指控的罪名。這個問題是因為大家對檢控運作不夠了解。比如被告醉駕令人死亡,控方會控告他三條罪:誤殺、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如果在庭審時陪審團不能達致一致裁決認定被告誤殺,但就覺得被告一定是危險駕駛或者疏忽駕駛;若果檢控官沒有把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作為控罪一項,那麼被告就會當然脫罪。當然犯罪行為在大陸牽涉到兩項,比如顛覆國家政權和非法經營,我們的機制沒有一個保障就是如果按非法經營移交大陸後,被改判另一個罪行。但是如果出現這個先例,對之後國際相互合作有很大影響,法院可能之後不會批准這樣的移交逃犯申請,在國際上也會聲名狼藉,中國不會冒這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