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商界近日建議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時豁免部分商業罪行,本報記者翻查港府與19個國家簽訂的長期移交逃犯協議,可移交逃犯的罪行數目有別,由20項至46項不等,其中賄賂、詐騙、偽造等3項與商界相關的罪行,均一致適用於協議國家;違反破產法律、稅項有關罪行和洗黑錢等,也適用於大部分協議國家。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表示,香港與協議國家簽訂協議前,均經過長期協商,今次修例引起的爭議,正反映政府不應倉卒修例,以免現有法律框架反被削弱。
現時沒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協議的國家,可以個案形式,向香港就逃犯條例下指明的46項罪行,提出移交逃犯要求,由立法會和法庭把關;修例若獲通過,將改為由特首提出啟動移交程序,但仍須過法庭一關。
該46項罪行中,僅約10項適用於所有協議國家,包括謀殺、性罪行和綁架等嚴重罪行;以及賄賂、藉欺騙取得利益、偽造(counterfeiting)等3項商業有關罪行(見表)。就違反版權方面的法律,19個國家中有10個列入可移交逃犯的罪行,而違反環保方面的法律,19個國家中有14個列入。
商業罪行 美國多列入
19個已生效協議的國家中,葡萄牙、韓國、南非和捷克可就全數46項罪行提出移交要求;芬蘭只能就20項罪行提出要求,屬各國最少。美國可就36項罪行提出要求,其中在商業範疇較為嚴格,如不法使用電腦、證券期貨相關罪行和知識產權罪行等,對不少協議國家並不適用,但都適用於美國。
石書銘:非協議國現可要求移交
修例剔商罪後不可
政府以不欲香港成為「逃犯天堂」為由推動修例,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表示,非協議國家現時仍可就46項罪行逐次提出移交要求,惟若政府修例時剔除商業罪行,非協議國家反而不能再就有關罪行要求移交逃犯,現時政府倉卒修例,只會令現有法例框架被削弱,效果適得其反。
他強調,香港與19個國家簽訂移交協議前,均經過長期協商,因應各國的政治、政策和法律理由,決定各項移交罪行是否適用,協議亦要經立法會審議,才會成為附屬法例。
經民聯促說明修例條文
經民聯盧偉國昨表示,今次修例影響深遠,認為應適度剔除部分罪行,政府應釐清哪些罪行屬嚴重至須啟動移交程序;該黨林健鋒表示,商界關注知識產權、環境法律和電腦罪行等多項條文,政府應清楚說明。
據了解,商會日前向政府提出要求剔除的罪行,包括有關環保、版權、稅務等。有資深商界人士認為,政府與19國簽訂的協議,大部分都少於46條,質疑政府修例向所有地方「開放」,並涵蓋所有地方,一旦有司法落後的地方要求引渡,港府如何保障港人。
湯家驊:商界不應有特權
身兼行會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剔除商業罪行技術上可行,政治上或能很快處理問題,但他在法律角度上並不同意,強調商界不應有特權,反問從社會公義角度而言,商界犯罪若可不受法律制裁,但其他人卻要面對法律後果,是否說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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