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銜接將是未來工作重點,粵港澳大灣區和區域協同立法高層論壇4月中將於廣州舉行,會議主題包括「區域協同立法的理論研究與國際比較」等,意味3地法律協調工作已納入研究日程。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對本報表示,大灣區涉及3個關稅區、兩種法系,建議借鑑歐盟模式處理銜接問題,因此或有需要修改《基本法》。
總理李克強今年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支持港澳抓住共建『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大機遇,更好發揮自身優勢,全面深化與內地互利合作。」這是自2017年以來,大灣區連續3年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亦顯示大灣區已從最初的構想,逐步邁向實施建設的準備階段。
對此,田飛龍認為,大灣區的建設從硬件方面而言並無難度,但在政策及法律配套等軟件方面仍存在無法對接的問題。不論港澳還是珠海、深圳特區,均有中央賦予的特區立法權,廣州作為省會城市亦有立法權限,因此在解決大灣區中心城市的法律及政策協調方面,存在一定制度優勢。
對於外界基於香港和內地分屬海洋法及大陸法兩大不同法系,田飛龍認為,雙方確實在法律方面和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牴觸,難以形成有效的法律與制度協同。因此他建議,相關問題可借鑑歐盟模式解決,「比如歐洲的英國屬於海洋法系,而德國則是大陸法系。但在兩國之上還有歐盟及歐盟法的存在。法系整合有經驗可循」。
田飛龍表示,大灣區的法律地位會隨荌禤a改革開放的發展逐漸增強,大灣區亦會成為經濟與行政改革單獨授權的地區,這對中國自身的制度改革及對外開放至關重要。但同時大灣區本身在較長時間內還不可能成為純粹的行政整體,故大灣區在一定意義上會面臨同歐盟處理不同成員國關係一樣的問題。因此用歐盟經驗來處理大灣區不同城市不同法律之間的衝突與整合並解決糾紛,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他同時指出,為此需進行一連串的改革,甚至需對「一國兩制」「反思和重構」。
他指出,歐盟成員國有直接的審級制度和司法管轄,使成員國的案件可以上升到歐盟的司法層面。但港澳與大灣區及國家在司法上的聯繫較弱,目前僅限於《基本法》並通過人大釋法或決定來解決一些具體問題,從而造成現時「一國兩制」下特區的司法獨立程度超過歐盟各成員國的現象。將來若要借鑑歐盟模式,則需思考香港與大灣區之間在司法管轄權方面的層級關係。但這已超出了地區立法層面,或需要通過修改《基本法》來實現司法關係的憲制重構。
有關大灣區的法律銜接問題,目前法律界也開始茪漎膍s,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4月中旬將在廣州召開粵港澳大灣區和區域協同立法高層論壇,主題包括「區域協同立法的理論研究與國際比較」、「粵港澳區域發展與法制建設研究」、「飛地立法的理論與實踐」等。早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鄭耀棠曾建議,參考珠海橫琴做法,由香港政府向中央要求,在大灣區一小時生活圈內租借30平方公里、預計可容納60萬港人居住的土地,供香港興建「飛地」性質的新區,新區內實施香港法律,由香港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