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稱現時存法律缺陷,不能移交逃犯給內地及台灣等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圖)指出,現時法律安排不是漏洞,他指一直有人擔心港人移交內地,人身自由等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而他亦未有很好的建議可解決此方面問題。2005年時任律政司長黃仁龍則曾公開說,1997年回歸後沒有發生逃犯會被送回內地,指一國兩制構想具遠見,保障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
黃當年稱基本法落實法治非常成功
一宗在台灣發生的港人謀殺案,引發政府稱要填補制度缺陷,建議修訂《逃犯條例》移交逃犯予內地、台灣等與香港沒簽互助協議地方。據政府新聞公報,黃仁龍2005年11月任律政司長時,曾在新華社前香港分社社長周南在場的紀念《中英聯合聲明》生效20周年午餐會致辭,形容從法律制度和法治方面來說《基本法》落實非常成功,他說不少人在基本法頒布後仍預言1997年後香港會沒落,但「移交香港的逃犯會被送回內地等」等預言全部落空,「一國兩制」構想非常有遠見,而且一直在特區落實執行,「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普通法、法治和司法獨立。雖然跟內地不同,這個制度在新的憲法秩序之下仍然得以全面保存」。
本報昨向黃仁龍查詢,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1980年代曾出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的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早前指出,當年委員是深思後刻意不與內地移交逃犯,以換取商界安心。本報曾向諮委會成員馮可強、馮檢基和戴耀廷查詢當年討論詳情,他們表示不太記得詳情。
前特首、曾任諮委會秘書長的梁振英表示,「30年前的事,我不想靠記憶,要有文件依據,要翻查當年的文件,需要相當時間」,但近年專注國家層面工作,相關特區政府施政舉措無暇兼顧。
陳:有人憂可移交內地失保障
《基本法》第95條條文為「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陳弘毅昨接受本報訪問指出,基本法起草時無特別考慮作何種刑事司法協作,這未必是漏洞,而是「所有司法協作都要1997年後透過協商去解決」。
陳稱,回歸後香港與內地一直有討論相關協作,但兩地的法律制度,尤其對刑事被告的權利和保障有很大分別,有人擔心在香港被要求移交到內地審訊的人,包括由外地來香港的人、香港居民,在內地不能得到關於人身自由等的充分保障。他說,自己亦未有很好的建議提出以解決此方面的問題。
稱中國西方法制不同亦曾引渡
不過,陳弘毅以中國及加拿大「賴昌星案」為例,西方國家與中國也有引渡先例,即使兩國法律制度非常不同,「都無話一定不可以引渡」,但要視乎引渡程序有否足夠保障。至於需否修例,他稱社會可討論。
2016年時任保安局長黎棟國曾說與內地移交逃犯涉及的問題複雜,但他昨日表示全力支持政府修例,至於當年所指複雜問題為何,他稱具體不便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