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自1973年起訂明新界男性原居民可獲丁權,男丁年滿18歲可申請建屋,一生只可行使該權利一次。被告古俊輝昨庭上稱,涉案12幅土地由親戚轉名贈送。上水鄉委會主席侯志強昨接受本報查詢稱,丁地轉名如「送禮物」,送再多都沒問題。有大律師則認為丁權只屬男丁一人,不容許私下轉名。 侯志強昨接受訪問時稱,丁屋轉名就像「送禮物」給別人,只要你情我願,「送一百件都無問題」,因此即使被告稱名下擁有12幅土地,侯認為只要不用來做犯法的事則沒所謂。至於丁屋轉名的具體法律操作,侯沒有明確指出所需的文件,他又將丁地轉名比喻為「送鑽石、送玫瑰」,對方喜歡就收取,「送贈者」不必事先知會對方。 大律師潘展平表示,根據2015年法官沈小民就一宗12人串謀詐騙套丁案,判辭清楚指明每個丁權都只由一男丁擁有,政府不容許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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