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本港法例,性騷擾只屬民事案件,非禮罪則屬刑事罪行。有曾處理性騷擾相關投訴的律師解釋,一般而言,民事性質的性騷擾行為,例如言語上的騷擾,入罪門檻較低,而一旦涉及身體接觸,則有可能觸犯非禮罪,入罪門檻相對較高;不過,部分受害人未必希望公開事件,最終如何追究由受害人決定,應尊重受害人的想法。 本港現行法例將涉及性騷擾的罪行分為屬《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猥褻侵犯罪」,即非禮罪,以及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屬民事性質的「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列明,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而一名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名受騷擾者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平機會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補充,不受歡迎的性要求包括擠眉弄眼、淫褻動作、觸摸、抓弄或故意摩擦他人身體。 涉身體接觸 或同屬性騷擾及非禮 的近律師行(Deacons)合伙人鍾詠雪解釋,性騷擾行為(sexual harassment)一般可能相對輕微,「例如男士在女士面前講三級說話」;但當涉及到身體接觸,則較有可能同時屬性騷擾行為及觸犯非禮罪(indecent assault),具體個案如何定義,個別人士可向律師、平機會或執法機關尋求意見。如在工作地方出現性騷擾問題,不論是私人公司或學校、教會等,僱主應盡快處理,例如了解事件及調查,若僱主在事件中處理不好或有疏忽,令事主受創傷,僱主亦可能因此承擔一定責任,在法律上有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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