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局指引:性騷擾非必須通報 教職員行為不當須呈報
【明報專訊】被循道衛理聯合教會(下稱循道)裁定性騷擾學校女職員指控成立的盧龍光,本身擔任循道轄下多間中、小學的校監,而事主則是其中一間學校的職員。據了解,涉事學校及循道雖知悉事件,惟並無通知教育局、平機會或轉介警方跟進。翻查資料,教育局並無規定學校必須通報性騷擾個案,不過,若個案涉及教職員行為不當或嚴重失德,學校則必須向教育局呈報。
根據本報獲得的循道內部文件,事主於事發後翌日已向所屬學校校長講述遭盧龍光性騷擾一事。校長向循道的調查小組憶述,事主事後曾向他表示擬報警處理,惟他「擔心教會聲譽」及希望「保護學校,保護教會」,希望低調處理,事主其後按建議將事件向教會投訴。
「輕微性質」以校內事務處理
教育局長楊潤雄去年4月在立法會答覆議員質詢時表示,教育局與平機會合作,為學校提供清晰的指引,協助學校適當處理校園性騷擾投訴。若屬「輕微性質」的校園性騷擾個案會以校內事務處理;如屬「較嚴重個案」,學校則應轉介至平機會、社會福利署或警方跟進。楊又表示,教育局並無規定學校必須就性騷擾個案通知局方,但如個案涉及教職員行為不當或嚴重失德,學校必須向教局呈報,局方再考慮進一步行動。
另外,據悉涉事學校並未制訂防止性騷擾政策,只於處理查詢及投訴指引中簡短提及有關處理性騷擾投訴。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認為,按局方指引校方應向教育局通報,甚至報警,校方現時處理手法有隱瞞之嫌,未能彰顯公義,「對於大家的聲譽是無好處、無幫助」。他亦建議涉事學校盡快制定防止性騷擾政策,教局亦應研究日後是否要求學校必須呈報性騷擾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