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行護士瞞案底 前警員得直
【明報專訊】前警員2007年因詐騙罪入獄7周,出獄後修畢護士課程申請成為登記護士時,被指向護士管理局隱瞞案底,被裁定虛假聲明罪成,他早前上訴至終院得直。終院昨頒下判辭解釋,他諮詢法律意見時真心相信可透過《罪犯自新條例》毋須披露案底,裁定撤銷定罪及獲訟費。
終院:被告真心信毋須披露
終院指出,無疑上訴人岑偉基所作聲明為虛假,但關鍵在上訴人是否知悉聲明虛假。上訴人於原審時重申,透過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獲得法律意見,當時負責律師解釋,3年內沒犯事的人可受《罪犯自新條例》保護,毋須披露案底,除非欲成為社工,否則當其他申請表格沒列明相關條款,則不必披露案底,故上訴人真心相信不必披露案底。終院稱毫無疑問上述法律意見乃錯誤,惟原審裁判官及上訴庭法官均誤解這部分證供,終院認為不應拒絕相信上訴人說法。
終院續指出,既然上訴人真心相信無作虛假聲明,則不能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37條(a)所指的精神元素(mental element)、即控方無法證明上訴人明知地作虛假聲明。終院信納上訴人說法,上訴人亦已服畢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繳付罰款3000元,故毋須重審,答辯方另須向上訴人支付訟費。
上訴人2013年修畢香港公開大學護士課程,後在老人院工作,一次與同事爭執期間「自爆」曾當警察及有案底,後被落案起訴。
【案件編號:FACC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