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律賦予我們享有各種權利,如不受傷害的權利及擁有個人財產的權利等。民事侵權是指侵犯他人財產、權利或利益的行為。當受害人因他人侵權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就可根據民事侵權法提出索償。民事侵權法的內容廣泛,與人身傷害有關的法律責任是民事侵權法的其中一環。人身傷害與日常生活關係密切,例如在商場因地面濕滑跣倒受傷,便有可能牽涉到民事侵權法的應用。
民事索償 要證意外因負責方疏忽所致
以案件Chan Wai Hing v MTR Corp Ltd(DCPI 1649/2015)為例,事發時原告人在拉開商場出入口的玻璃門時因地面濕滑跣倒,導致髖部骨折。原告人向該商場的擁有者,即商場管理者提出民事索償,指意外乃由於商場的擁有者及管理者的疏忽或違反責任所致。
原告人若要證明被告人在意外中疏忽,先要提出證據顯示被告人對原告人有謹慎責任,法庭繼而會衡量被告人在該案件的情G下,需採取什麼合理的措施以履行其責任,以及有否違反其責任。
除疏忽的法律責任外,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條例),處所佔用人對所有訪客均負有一般謹慎責任。雖然條例沒有為佔用人下定義,但根據普通法的案例,佔用人是指對該處所擁有一定控制權的人,訪客是指獲邀請或獲准到訪該處所的人。條例中的一般謹慎責任,意指處所佔用人需採取在有關個案中所有情G下屬合理謹慎的措施,以確保訪客為獲佔用人邀請或准許到該處所的目的而使用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
佔用人有確保訪客合理安全的責任
法庭在判斷處所佔用人是否已經對訪客履行一般謹慎責任時,會顧及所有情G。若訪客有損害,但佔用人已向其發出警告,而該警告足以使訪客合理地安全,佔用人的法律責任有可能獲免除。在衡量佔用人的警告是否能令訪客合理地安全,法庭會考慮該警告有否明確及具體地指出危險情G,以及警告是否放置在適當位置等。
在上述案件中,證據顯示意外當日為雨天,天文台曾發出雷暴警告及黃色暴雨警告信號。即使意外發生的位置為有蓋地方,出入商場的人有可能將雨水從其他地方帶到事發位置,加上原告人的褲子在意外發生後被弄濕,因此法官接納原告人的說法,判斷意外發生時確有雨水在地上,而原告人是在拉開玻璃門時滑倒。
警告位置成法庭考慮因素
法庭在考慮被告人是否疏忽及違反法律責任時,留意到被告人聘請了清潔公司及保安公司進行相關工作,意外時有指定清潔人員負責清潔包括意外地點的位置,清潔公司也安排了流動的清潔人員特別留意商場出入口的情G,包括排水和污水管道及滲水的位置,以便在有需要時清理積水,管工亦定時視察商場環境。此外,清潔公司在雨天時會放置「小心地滑」告示牌,提醒訪客地面可能因為雨水而濕滑,保安公司則有派員定時巡邏商場,被告人更會定期與清潔及保安公司商討其表現。高級商場事務主任曾在輪流巡邏經過事發位置時目睹地上有水印,但並非水窪,故認為沒有需要通報。
過高標準非佔用人責任
原告人指出,被告人沒有在事發時派員站在商場的出入口抹乾地面屬違反責任。法庭在考慮被告人是否負有此責任時,認為即使有員工在出入口抹乾地面也未必能完全解決地面濕滑的問題,如果訪客在雨天時有留意自身安全,在到訪商場時便會合理地安全,而意外當日無其他類似的意外。因此,要求被告人派員站在商場的出入口或暫時關閉事發位置,是將過高的標準強加其身上。基於上述原因,法庭裁定即使事發時地上確有雨水,被告人並沒有違反任何責任。
佔用人沒絕對責任
處所佔用人不一定需為每宗意外負上法律責任。從上述案件可見,即使原告人成功使法官接納地上有積水,被告人並沒有違反任何責任。在人身傷害的民事索償中,被告人沒有絕對的責任確保原告人的安全。因此,若被告人在該案的情G下已實行一些措施,確保原告人是合理地安全,便足以解除其法律責任。
■知多點
共分疏忽責任
即使法庭認為原告人受到的損害是由於被告人的疏忽或違反責任所致,原告人也有可能需要負上共分疏忽責任,即原告人雖因該意外受到損害,然而他需要因個人的過失而承擔部分責任。法庭會考慮原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或促成他受到損害的原因之一。舉例說,訪客在下雨時應考慮到天雨路滑,在行走時份外留神。若訪客在濕滑的地面上滑倒,而有證據顯示他當時正在快跑而非慢步行走,則有可能被視為沒有注意自己的安全,造成意外。
大家每日都會途徑很多公眾地方,包括商場,餐廳及休憩或消閒娛樂場所。這些處所的佔用人均對其訪客負上一般謹慎責任,而民事侵權法的確讓受害人在權益受損時可得到合理補償。然而,民事侵權法茩囿漪O何謂合理的保障,並非絕對保障受害人的權益,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多加注意確保自身安全的責任。
文:的近律師行合伙人呂福榮律師
[通通識 第55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