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在2011年11月18日生效,在此前未能完全符合法例規定(如消防裝置及人手比例等)的殘疾人士院舍,可申請豁免證明書,期限最長為36個月,其後可再申請續期。社署署長可就豁免證明書施加發出條件,當中包括院舍設計、建造、防火、面積及人手等。 在2011年11月18日或以後的新殘疾人士院舍,便以發牌方式規管,申請院舍須符合《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殘疾人士院舍規例》及《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的規定,牌照期限為36個月,其後可再申請續期。例如在設計方面,《殘疾人士院舍規例》列明院舍的設計要求,包括所有通道及出入口的寬度需足以容納使用助行器或坐輪椅的住客通過,房間的高度由樓面起至天花要不少於2.5米等。持牌院舍須符合相關規定,持豁免證明書的院舍則有時間作改善工程,以符合發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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