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矮小症患者屬殘疾人,平機會政策、研究及培訓科總監朱崇文稱,該症患者若遇公廁設施太高而無法使用等,原則上已構成間接歧視,但法例同時容許豁免。他承認執行條例上有困難,建築物設計手冊如可顧及不同人需要,便可減爭拗。 屋宇署《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 》為殘疾人及長者等,制定適當的通道及建築物內部設施設計規定。城大公共政策學系副教授邱勇稱,該手冊未能照顧所有類型的殘疾者,包括矮小症患者。 據《殘疾歧視條例》,在提供進出處所的方法上歧視殘疾者,或給予殘疾者不利對待,可能違例。設施提供者應提供可讓殘疾者自行進出的設施,並作適當改動,除非提供有關設施會引致不合情理的困難。朱崇文解釋,若舊建築或設施「付錢都改不了」或設計上不容許,便可豁免。 他指每年約600宗殘疾投訴中,近30%與建築物通道有關。平機會過往3年沒涉及矮小症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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