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外務副主席黃浩銘、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20人,2014年佔旺期間沒按禁制令離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黃浩銘今年初被判囚4個半月,並已服刑完畢。黃早前向上訴庭提出定罪上訴被駁回,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法官形容黃一方理據非常不切實際,論點非常糟糕,駁回其申請。 黃服刑完畢提定罪上訴 法官指論點非常糟糕 黃浩銘在庭外表示,對終院駁回上訴感「少少意料之外」,認為案件源於政府不願與市民商議民主,將責任推卸於警方和建制組織身上,批評真正藐視法庭者是時任特首梁振英。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控方須證明黃當日有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及干擾司法,惟控方只透過基本意圖(basic intent)作證明。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相關原則與本案無關,又指黃當日不止逗留現場。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則指黃一方理據非常不切實際,傳媒當時每天報道禁制令內容,執達主任更在場發出6次警告,認為黃不會對相關情G毫不知情,又形容相關爭論只具學術意義。 李柱銘又稱,當時現場未有聽到執達主任發出「最後警告」,認為「最後警告」未發出前,現場的人之前的行為即使構成刑事藐視法庭,均不能因而入罪;而他們在「最後警告」發出後便離開,同樣亦不能被入罪。馬官卻質疑執達主任是否須明確說出「最後警告」四字,李官則形容李柱銘的論點「非常糟糕」。 另外,律政司一方向法庭確認,除了黃之鋒的刑期上訴外,本案無其他被告的案件待法庭處理。終院3名法官聽罷陳辭,駁回黃浩銘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FAMV 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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