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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一份探討新界發展策略的文件提出多種發展方法,談及發展新鄉村(new villages)時,圖中第25段論述部分個案可透過收地(land resumption)、清拆(clearance)、安置(resettlement)等較直接的程序處理,而第26段提到,若以上程序未適合處理,應透過提供更佳的土地使用權(by giving better tenure)鼓勵戶主改善住所質素。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認為,這說法呼應1972年底推出的丁屋政策原意。(本土研究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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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認為,丁屋原意非關乎傳統權益,而是從長遠規劃衍生。(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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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解密政策出台前檔案 稱長遠規劃衍生 本研社:丁屋政策無關傳統權益

【明報專訊】首宗挑戰新界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經歷5日聆訊後,正等候法庭裁決。本土研究社早前翻查一批1970年代有關丁屋和新界規劃的香港檔案(見圖),顯示港府在1971年即推出丁屋政策前一年,內部探討循四大方向發展的10年計劃,包括鄉郊發展;同期政府制定丁屋政策框架,如面積、選址等。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認為,綜合多份解密文件,反映丁屋政策原意並非關乎傳統權益,而是從長遠規劃角度衍生出來。

10年計劃4方向 包括發展鄉郊

港府1972年底公布丁屋政策時指明是過渡(interim)措施,補充(complement)制定新界鄉郊整全規劃的主要工作,讓居民有合適和安全居所。本土研究社早前將400多頁有關丁屋和新界發展策略的香港檔案解密,其中數十頁顯示,港府宣布丁屋政策前一年的內部討論,研究探討本港10年發展計劃,提出循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擴展現有市區、擴展新市鎮、擴展新界地區的市中心和鄉村、鄉郊發展(development in rural area);亦有文件顯示同年港府正探討多種新界發展策略, 例如發展新鄉村(new villages)。

倘未能收地 鼓勵改善住所質素

文件指出,最直接發展新鄉村的做法是透過收地、清拆、安置等程序,若未能按此程序處理,應透過提供較理想的土地使用權(better tenure),鼓勵戶主改善住所質素。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認為,這呼應1972年推出的丁屋政策,而解密過程中另有文件顯示,港府當時正制定丁屋政策的框架,包括面積、選址等細節。他認為,今批解密檔案反映港府推出丁屋政策前正就本港發展制定長遠策略,涵蓋新市鎮至鄉郊地區,往後跟進工作衍生了丁屋政策的構思,「若(丁屋)真的與權益有關,為何沒在此作相關討論?」

劉業強:丁屋非房屋政策

《基本法》第40條列明,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特區保護,令丁屋是否屬傳統權益受爭議。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回覆稱,相信法庭不久會就丁權覆核案得出判辭,強調丁屋政策不是一種房屋政策,基本法的目的與回歸後的「延續性」相關,權益可透過行政手段行使出來。

明報記者 岑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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