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深水鶿Q日「天降銀紙」,途人紛紛圍觀及「搶錢」,大律師陸偉雄稱,如證明有人蓄意撒錢,造成擾亂秩序的行為,隨時干犯《公安條例》;至於拾錢者,如能證實灑錢者動機為「派錢」,其拾錢行為不涉及不誠實意圖,則不會犯法。 陸偉雄說,根據《公安條例》17B(2),若有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當行為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事件中灑錢行為曾令市民起哄,一度引發混亂,等同破壞社會安寧;如證實犯案者為製造宣傳效應而作出相關行為,將被視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他續稱,有人或以自己未參與灑錢行動為由,聲稱與案無關,然而,法律上可根據「伙同犯罪」,認知犯法行為者,即使無親身參與的當事人亦可一併定罪。 倘證物主想派錢 執錢未必犯法 至於拾錢市民是否違法,陸稱一般而言,市民拾遺不報屬違法。2014年平安夜發生解款車跌錢箱事件,當時途人及駕駛者「執錢」,經點算後總值約1500萬元鈔票被取去,事後3人被判盜竊罪成,最高被判監5個月。今次事件中,如證實撒錢者有意「派錢」,他指即證明放棄其財產主權,市民拾錢時並無涉及不誠實地取得屬於他人財產的意圖,故未必犯法;惟今次物主意向未明,他奉勸市民可將撿獲金錢先交予警方,以免誤墮法網。 事件中警員到場取走市民撿拾的鈔票並登記,陸指此舉為警方出於保障財產的目的。從警方接收財物計,3個月內如物主無領取財物,或否認其財物主權,警方之後會將財物歸予登記撿獲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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