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案正式開審前,控方曾申請讓事主透過視像系統作供,裁判官聽畢控辯陳辭後拒絕申請。至審訊時,事主在屏風後作供,控方申請除以屏風阻隔公眾看到事主的容貌,還希望阻隔被告看到事主。惟裁判官基於公開公義的原則,拒絕申請。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性罪行案件受害人,可申請在法庭內作證時使用屏障、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院大樓或法庭,上述申請受法例規管,並由法官酌情決定。司法機構回覆查詢時表示,自2013年6月至今年6月,在性罪行司法程序中共錄得250宗申請提供屏障個案,244宗獲批。 根據司法機構《實務指示》,控方須於管理聆訊前不少於10天,通知被告人是否有證人要求使用上述設施,並提供理由。控方申請須說明要求使用屏障的類型,例如是使被告人或公眾、抑或兩者都看不見該證人的屏障。辯方收到上述資料後7天內,須通知控方被告人是否反對和提出反對的理由。 另外,立法會今年4月三讀通過一項草案,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電視直播聯繫及錄影紀錄證據規則》,賦予法庭酌情權,准許性罪行申訴人透過電視直播方式作供。如一名申訴人將要在涉及指明性罪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法庭可按申請或主動准許該人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供證據,並可施加法庭認為在有關情G下屬恰當的條件,規限該項准許。司法機構表示,自今年4月至9月共錄得10宗相關申請,9宗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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