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教練涉嫌約8年前藉詞為女學員按摩,把她帶到自己家中,脫下她內褲非禮。案件昨裁決,裁判官表示事主證供存有合理疑點,故裁定前教練非禮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並稱,法庭的裁決或者不一定是事實的反映,不論裁決是否如事主所願,她勇敢和無私挺身舉報,無懼社會壓力重提舊事,行為「極之值得讚揚」。
律政司研究判辭再決定跟進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決定是否跟進。
以「W.H.」為代號的被告(77歲)被控一項非禮罪,指稱他於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8日期間某一天,非禮年約14至15歲的事主X。
粉嶺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練錦鴻作裁決時表示,事主證供存在合理疑點,例如事主稱教練把她的內褲強行脫下,惟事主當時姿勢,其體重應集中在臀部位置,若沒有事主協助,不可能被脫下內褲;事主網上帖文內容和其證供有分歧,非禮情節不一致。再者,事主遭非禮的1分鐘沒有任何反抗,但正常應有用手擋開、縮開等動作。此外,事主案發後與被告關係親密,上載合照至社交媒體,送禮物予對方、以暱稱稱呼對方等,其關係與帖文內容不符。
練官認為事主作供清晰和有條理,若單一事件有分歧,或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但綜合多項證供均有合理疑點,終裁定被告非禮罪名不成立。練官強調,法庭的裁決或者不一定是事實的反映,而辯方說法有合理可能性,亦未能被其他證供反駁,控方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
練官:接納事主非因報復公開事件
練官續稱,事主受近年外國「#MeToo」運動啟發,事隔8年後公開事件,明白申訴人公開事件要承受極大壓力,接納她並非因報復或個人利益而公開事件;又讚賞事主勇敢和無私挺身舉報,會令社會愈趨公平。不論裁決是否如事主所願,她無懼社會壓力重提舊事,其行為「極之值得讚揚」。
案件於本年9月26日開審,審訊了4天。按事主供稱,案發時她就讀中學,被告是學校的外聘教練。事發當日,被告主動邀約替她按摩,原在運動場見面,惟她穿長牛仔褲「難撳」,故被告提議到其家中按摩。抵達後,被告稱她穿長褲難以按摩,提議她脫褲,她對被告沒有戒心,故自行脫下長牛仔褲。其後,教練把她的內褲強行脫下,再以手掌及手指打圈撫摸她的陰毛位置,維時約1分鐘。
被告自辯則表示,事主當日主動邀約替她按摩,因事主穿長褲,他提議到其家中按摩。抵家後,被告為僅穿內褲的事主按摩大腿及小腿肌肉,歷時約1小時,過程沒有脫下X的內褲,而他按完便離開房間。
【案件編號:FLCC19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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