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亮刀漢脫恐嚇罪 刑?判囚16月

[2018.09.11] 發表

【明報專訊】中年漢於2008年的傷亡索償案敗訴,去年在高等法院得知其第二次上訴申請被駁回後,涉用菜刀恐嚇原審時判他敗訴的法官陳嘉信。法官昨裁決時稱相信被告一心拿菜刀自刎而非刑恐陳官,故就刑事恐嚇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不成立,而刑事疰a則罪成判囚16個月。蘇官稱此乃香港司法歷史上從未發生的案件,直指被告執迷不悟和愚蠢,持刀進法庭搗亂是公然藐視法庭。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在判刑後,欲將涉事的菜刀充公時,被告余祖林(54歲)卻稱希望把刀歸還給他,但遭拒絕。蘇官判決中指出,被告將菜刀刀鋒向下插入^面,審訊時已招認破壞法官桌,證據顯示桌面確有2吋長花痕,就刑事疰a罪裁定罪名成立。

信被告為自刎非傷人

至於被告早前聲稱攜刀和亮刀是為了自刎,兌現5年前對陳官「以死證明清白」的承諾,而非意圖傷害他人。蘇官表示,相信被告供辭,但直斥被告執迷不悟,愚蠢地以為自刎可令其民事案件被翻案。蘇官又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恐嚇或殺害陳,被告若有意恐嚇陳官,毋須自敗訴後待至2017年才找陳官;或若被告有意傷害他人,他不會沒有蒙面就走入法庭揮刀,認為被告一心與陳官同歸於盡。

蘇官並指出,被告向法官席大叫「我要斬死你」時,陳官已逃到數牆之隔的內庭,相信被告因不能實現與陳官同歸於盡,一時盛怒下而發泄情緒,不構成恐嚇;基於相信被告持刀是自刎,無意傷害人,故不符合持有攻擊性武器的法律定義,終裁定刑事恐嚇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被告自行求情時稱,他需要掙錢養家,供養2歲多女兒和11歲兒子,債台高築,望法官輕判。法官回應指香港司法歷史上從未發生類似案件,沒有案例可依,惟被告持刀進法庭搗亂是公然藐視法庭,阻礙聆訊進度,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招認疰a桌子而減刑,終判囚16個月。

【案件編號:DCCC1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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