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養院離世毋須送院呈報
[2018.09.11] 發表
【明報專訊】護養院主要服務健康欠佳、身體殘疾、認知能力欠佳及在社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下被評為嚴重缺損而未能自己照顧起居、但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的長者。社署規定,護養院必須有醫生、護士、專業治療師等人手,為長者提供基本醫療照顧及護理服務。
一般而言,若長者在安老院病發或情况危急,職員都會召喚救護車將長者送院搶救;若長者身亡,便須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呈報警方及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個案可能需驗屍。按《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註冊成立的護養院則不受規限,基督教靈實協會行政總裁林正財指出,只要院舍有醫生為長者簽署死因醫學證明書,長者便可以在護養院離世,不需送院和也不需向死因裁判官呈報死亡個案,遺體可直接送往殯儀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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