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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指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定義闊 民權監察促修例釐清

【明報專訊】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女教師泄試題案被告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被駁回。法官對控罪提出質疑,指近年每逢市民涉手機的不當行為,都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有關注公民權利的組織認為,條例的應用被「無限擴闊」,已成「萬能key」,令市民言論自由受威脅,促請律政司修例釐清罪行定義。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於1993年立法,當時的保安司曾解釋,立法原意是針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

指原針對犯罪前準備工作 現成「百搭罪行」

他指出,以前電腦處理數據、銀行交易等,立法時未有充分平衡言論自由,現時電腦及互聯網已成主要溝通媒介,警方及律政司卻把條例的應用「無限擴闊」,變成一條「百搭罪行」,漠視立法原意下,「錯誤地」運用條例,令言論自由受威脅。

王強調,網上言論並非無界限,但若有關言論構成其他刑事罪行,如刑事恐嚇等,警方、律政司可根據該法例拘捕、檢控。他認為,近年政府以第161條拘捕、檢控網上言論,是「技術性地取巧」,借第161條更易達到成功定罪的門檻。他表示,刑事法律須有針對性,惟過去的例子正反映條例定義寬闊,市民墮法網卻不自知,故促請律政司修改條文,令條文能真正反映立法原意。

律政司已發內部指引暫緩處理同類控罪案件。本報向律政司查詢該指引為何,以及警方是否知悉最新拘捕安排,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指,相關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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