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告江南案勝訴 獲賠188萬
法院:涉不正當競爭 未構成侵權

[2018.08.17] 發表
金庸告江南案勝訴,廣州法院判被告賠償188萬元。

【明報專訊】喬峰、令狐衝、黃蓉、王語嫣……這些金庸筆下耳熟能詳的名字,也是作家江南《此間的少年》書中的「汴京同學」。金庸一紙訴狀,掀起「同人作品內地第一案」的波瀾。16日上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判決楊治(筆名:江南)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查良鏞(筆名: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金庸、江南均未出庭,各方訴訟代理人亦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

金庸索賠520萬元 江南否認侵權

《廣州日報》報道,金庸訴稱,楊治創作的《此間的少年》未經許可,照搬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金庸作品相似的情節,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嚴重侵害了其著作權。

同時,楊治通過盜用上述獨創性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了金庸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庸請求法院判令楊治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20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未盡審查職責,應承擔連帶責任。廣州購書中心銷售侵權圖書,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對此,楊治辯稱,《此間的少年》與金庸的武俠小說存在根本區別,也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沒有侵犯金庸的著作權。其在《此間的少年》中對金庸作品要素的使用屬合理使用。

楊治辯稱,其創作、出版和發行《此間的少年》,並未違背誠實信用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亦未對金庸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間的少年》停止發行並銷毀庫存

天河法院判決,楊治、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楊治、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應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中縫以外的版面刊登聲明,同時在新浪新聞news.sina.com.cn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十二小時刊登聲明,向查良鏞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人民幣168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駁回查良鏞的其他訴訟請求。

「同人作品」是指借用知名小說、漫畫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設定等元素的「二次創作」,人物名稱會和知名作品保持一致,不過故事情節、發生時空等與知名作品還是有著較為顯著不同。

目前,「同人作品」是否侵權在法律上並未有明確規定。「金庸訴江南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案的判決結果或對今後「同人作品」發展具有一定指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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