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2017年12月22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沙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一百萬元(人民幣,下同)。一審宣判後,吳沙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審理指,2001年至2015年間,吳沙利用擔任廣州市番禺區委常委、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等職位上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取財物,折合1157萬餘元。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審判程式合法,應予以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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