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國國內一宗金額接近4000萬元人民幣的錢債官司,由中國河北省的高級法院一直打到加拿大卑詩省的最高法院。加國法官日前宣判,重申興訟人有權在加國索償,只是欠錢年息率調低至符合加國法律的60%。 卑詩省最高法院主審法官麥金托殊(George K. Macintosh)在判詞中略述案情,指出興訟人W先生向L女士與M先生夫婦追討欠款。在2014年4月,已經在中國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取得裁決。W先生在當年6月中之前可以取回逾3800萬元人民幣,該筆金錢包括借債本金、利息、罰款、經濟損失、與其他開支。假若被告不能按時償還該筆款項,則每天需要附加0.2%的懲罰性利息。而中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在去年5月,否決被告人重審的申請。 可是欠款一直未完全清還。W先生入韞[國法院,向在加拿大擁有資產的L女士與M先生追討欠款。判詞引述與訟人指出,已經交還1325萬元人民幣,尚欠2502萬元人民幣。由於每天0.2%的利率折算年息達73%,超逾加拿大法律所容許的最高息率,原告人W先生願意息率調低至60%。 麥金托殊法官否認原告人W先生是「大耳窿」的指摘,指出W先生一直採用法律手段,追討欠款;並沒有威脅、恐嚇或採用暴力。而且W先生從來沒有來過加拿大。直至興訟,與加拿大沒有任何聯繫。法官反指辯方的供詞有不盡不實之處。 法官認為,雖然追討欠款的年利率由73%降至加國法律容許的60%,但加國法院並沒有否決中國法院原先的判決,只是將追討的利息限制在加國法例容許的範圍之內。中國法院的判決,仍然需要執行。 麥金托殊法官又判定,原告人W先生,可以索取特殊賠償(special cost);法官希望籍此提醒各人在法院之內作供要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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