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交通部去年訂定「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及自然人文生態觀光地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29日公告上路,風景區將可收取30元至200元不等的觀光保育費,主管機關也能視寒暑假、周末以及國籍訂出不同費率,最快明年起,小琉球、蘭嶼、澎湖等離島將率先收費。 過去3年,外國到台旅客皆破千萬人次,熱門景點總湧入眾多觀光客,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引起人潮對景觀與環境破壞的關注。曾有立委提案,要求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等,得對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 生態維護專款專用 立法院於2016年底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修正,事業主管機關可對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收費方法、範圍、對象及差別費率,則由交通部擬定。 交通部去年即預告草案內容,指出觀光保育費收費範圍,若該區域每年旅客人數在10萬人次以下,可向遊客收取30元至60元;10萬以上未達50萬人次,每人可收60元至120元;50萬人次以上,每人可收120元至200元,並在昨日公告上路。 觀光局技術組科長莊慧文表示,向遊客收取的保育費,將專款專用於經營該景區的生態維護及保育,各主管機關可以針對旅客國籍、季節、平日、假日、旅遊淡旺季狀況,自行訂定不同費率。至於各風景區是否真的要收保育費,以及收費的區域,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劃定後公布實施;若涉及原住民保留地,應先會商當地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 小琉球蘭嶼澎湖先推 莊慧文指出,雖然法規是8個月前即公告,但內容還要與原民會溝通,一來一往再加上報給行政院核定,規定重新逐條檢視,才會拖到昨日公告。據悉,觀光局已請各國家風景區評估是否收取保育費,小琉球、澎湖和蘭嶼等離島地區較有機會先推動,可能直接加入在交通票價內,但仍要與地方政府討論。 交通部強調,儘管法規上路,不代表所有風景區都會收費,仍由主管機關評估,且收費規定或日後調整,皆須報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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