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海關在下月16日起推出新的入境現金申報制度,任何巿民或旅客如攜價值逾12萬港元的現金、旅行支票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必須主動向海關申報,並要經「紅色通道」入境,以便海關人員檢查,違例者首犯可判罰款2000元,再犯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海關強調,新制並非外匯管制,只屬申報制度,以便追查不法或可疑資金流向。
7?16起實施 包括支票不記名債券
海關將於7月16日至10月15日設3個月寬限期,如入境者在無心之失下違反上述規定,海關會向其書面警告。
另外,海關因應此制度引入4頭鈔票搜查犬,駐守口岸以偵查匿藏未有申報的現鈔(見另稿)。
本港根據聯合國「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第32項,建立俗稱R32的制度,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偵測大量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入或流出香港,涉及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條例)在7月16日生效。根據新例,任何人入境本港持價值逾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須申報,包括法定貨幣的紙幣或硬幣、可轉讓票據(包括不記名支票、旅行支票、不記名債券等)。
行紅色通道 入清關室點錢
海關將會沿用紅綠通道系統,在各管制站進行清關工作。旅客或港人如攜帶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須主動行紅色通道,向海關人員書面申報,申報相關「現金類物品」的詳情、來源地及擁有人資料等,申報表格可於海關入境大堂紅通道索取。在海關人員及主管級職員陪同下,申報人會被帶到獨立的清關室,用點鈔機點算現金(見表)。離境方面,抵港人士或離港人士如遇到海關人員要求,亦須如實披露攜有超出12萬港元價值的現金或票據。
離境遇關員要求須披露
另外,由成人陪同的未滿16歲人士,如攜帶大量現金入境,成年人有責任為其申報或披露。
貨物方面,跨境貨品如載有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則須以電子方式預先申報,相關電子申報系統將於下周二(7月3日)啟用。
任何人如違反上述申報規定,初犯者會被海關罰款2000元,不涉刑事檢控,但如再犯,個案交由法庭處理,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海關助理關長(邊境及港口)何珮珊表示,新制度下一般旅客不會受太大影響,清關程序僅兩三分鐘,預計會簡便快捷。何指海關增設54個新職位及從英國引入4頭鈔票搜查犬,以應付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