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國移民李女士在申請入籍時,被發現因為多次離境,且一些離境日期無法確認,公民法官在平衡計算的情況下,認定李女士的居住天數不足,駁回她的入籍申請。李女士提出司法覆核,但被聯邦法院駁回。
李女士在2010年9月17日正式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後,於2014年12月20日申請入籍。但法官計算發現,相關的4年堙A從2010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這4年的1460天內,申請人李女士並沒有按照《移民法》的要求,居住足夠3年即1095天,在加拿大境外的時間超過365天。
李女士在申請中聲稱,她實際居住了1124天。但在她的居留問卷中,她表示離開加拿大有339天,即她在加拿大實際住了1121天。
而公民法官審核了李女士提供的文件後指出,李女士宣稱自己在那4年中有34次旅行。但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只有李女士在那四年間返回加拿大的31次紀錄。
法官審核了離境日期,並指出有三個離境日期無法確認,即2011年7月24日,2011年11月6日和2012年3月16日。
對於2011年7月的日期,已有證據只顯示李女士最後一次出現在加拿大,卻是在2011年7月12日。2011年11月6日的日期也有類似的問題,但李女士卻沒有提交信用卡消費紀錄作為旁證,以證明自己當時仍在加拿大。
根據這一分析,公民法官能夠核實32次離境信息,還有另外3次則因缺乏證據而無法確認。法官指出,李女士在她的申請和提交材料中一直少報自己的離境情況。
從已填報的32次離境來看,李女士就已有359天不在加拿大境內,這意味茼o只能再多有6天的離境時間,這才可達到1095天的入籍門檻。而根據前述3次李女士的離境,現有證據證明她可能的離境時間,要多於她自己所宣稱的離境時間,李女士因此無法證明達到1095日的入籍門檻。
對於公民法官的計算結果,李女士不服,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她認為公民法官在計算她在加拿大實際居住日期時,使用猜測來評估她的抵達和離開日期。而且法官在運用移民法計算天數時,過於嚴格地使用了計算天數的方法。但聯邦法院法官卻認為,根據當時的IRCC政策,當一個人離開加拿大時,他們離開的那天或他們返回的那一天,都被視為不在加拿大。無論公民法官有沒有運用這一計算方式都沒有犯錯。
實際上,公民法官甚至都無需引用這一政策,就能得出結論李女士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不足。
有鑑於此,聯邦法院的法官駁回了李女士的司法覆核,維持公民法官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