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院25日三讀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原綠營堅持,環保署在制定空污總量管制時,須「會同」經濟部,被外界視為霸王條款;昨在法案二讀表決前,民進黨團退讓,同意改為「會商」。新法也加重罰則,工廠若排放空污,罰鍰從現行最高1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 《空污法》已16年沒翻修,但為解決中南部空污問題,避免讓年底選戰「蒙塵」,綠營將《空污法》視為僅次於軍人年改案第2重要法案,25日於院會三讀表決爭議條文。 國民黨團25日打算在院會提出400案修正動議杯葛議程,據了解,藍綠周一午再協商時,為求議事順利,民進黨團同意將「會同」改為「會商」,但加上「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提出再修正動議,藍營則承諾撤案。三讀條文明定,若有工廠因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最遲在1小時內通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違者重罰2000萬元;若因此致人於死,負責人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得令其停工或停業,並追繳空污獲得的不當利得。 新法也明定,若發生空品嚴重惡化,地方政府應發布警告,並得禁止、限制交通工具使用、工廠排放廢氣及機關學校活動;電業為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可增加燃氣發電用量及污染物,且不受許可證登載排放量限制,此等同燃氣發電在特殊狀況下可有條件開放,但僅實施至2025年12月21日。 此外,三讀條文也增訂「好鄰居條款」,各縣市制定空污防制計劃時,要找鄰近縣市討論,避免如小琉球、屏東等下風空污區再度無辜受害,如果有不同意見再報行政院協調;至於「吹哨者條款」,若有員工揭露公私企業的反空污行為,不得有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新法也設置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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