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雄氣爆高巿府代位求償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合計求償逾10億餘元,高雄地院22日以中油無過失,高巿府、榮化及華運間的過失負擔比例分別為40%、30%及30%,判榮化及華運應連帶賠償3億6551萬餘元,仍可上訴;災民因未對高巿府求償,也過了2年請求權時效,無法再向高市府求償。
逾2年請求權時效 市府免賠
2014年7月31日高雄氣爆造成人命、財產嚴重損失,高巿府啟動代位求償,取得3140名災民受讓債權委託,分6案向榮化、華運、中油等公司求償10億5319餘萬元,結果高巿府卻因公務員違反注意義務,反而要負擔最高的4成過失。
法院判決認為,高巿府所屬3位公務員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對於氣爆箱涵監工及驗收有違失,因而造成包覆在排水箱涵的4吋丙烯管破損,且長年懸空暴露水氣中,使陰極防蝕法缺乏土壤作為導電介質而失效,管壁由外向內腐蝕日漸減薄,應負業務過失責任。
非管線所有人 判中油無過失
2014年7月31日晚間,華運透過4吋管加壓輸送丙烯至榮化大社廠時破管,供料不正常,2公司7員工卻未巡管,還以錯誤保壓測試,使得大量丙烯外洩,在當晚接近凌晨時釀成嚴重死傷,榮化董事長李謀偉、廠長王溪洲也難辭其咎。
高巿府雖對中油求償,但法官認定中油不是4吋丙烯管所有人,並不負保養、檢測及維護義務,氣爆當晚高巿府各單位排查問題時,中油員工也無隱匿管線訊息,或提供錯誤資訊給現場指揮官及延遲到場,因此對氣爆無過失。
高雄地院副發言人李育信說,榮化及華運抗辯指災民已獲賠償,但法官認定災民拿的是善款而非賠償,且高巿府、榮化與華運間的過失負擔比例為「433」,災民既未對高巿府求償,也過了2年請求權,因此榮化及華運僅需負擔6成賠償責任。
局處氣爆損失 巿府獲賠778萬
除代位求償外,高巿府因認為所屬教育、水利等24局處在氣爆時有損失,另向榮化、華運及中油求償1億7362萬餘元,法官最後認定損失金額僅1298萬餘元,但是因為中油沒過失、高巿府自己要負擔4成,判榮化及華運連帶賠償778萬餘元。
台灣工安史上最大傷亡的高雄氣爆共造成32死、321人受傷、有65名重傷,財產損失不計其數,高巿府後來透過與榮化、華運三方協議,擱置訴訟爭議,先與32罹難者家屬以每人1200萬元和解,今年4月也與63名重傷者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