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黃姓華裔居民在渥太華某處簽下20年租約﹐準備進行改建。在對項目進行環境分析時﹐發現土地受到污染。污染源是附近的一間洗衣店。黃把洗衣店本身及其東主都告上法庭。
初審法官判決說﹐洗衣店造成污染的指控成立﹐需要按照「環境保護法」處理。他判給黃超過180萬元﹐來對其物業進行清理。但是﹐駁回對於洗衣店的總裁兼唯一董事大衛本人的訴訟。
初審結束後﹐洗衣店和黃都提出上訴。洗衣店的上訴稱﹐初審法官判公司造成污染和需要賠償﹐是其審理有誤的結果。黃的上訴則指﹐初審法官出錯﹐發現公司有責﹐而沒有發現總裁有責。黃對於賠償金額也有不同看法。
安省上訴庭法官進行審理後﹐駁回了這兩方面的上訴。
大衛擁有渥太華一處物業﹐他在其中營運一家洗衣公司。
從1960年到1974年期間﹐他們的乾洗過程中﹐造成2種化學溶劑散落在土地上。但是1974年期間﹐人們並不了解這些溶劑可能造成對於環境的損害。
該間洗衣房於1974年購買了一部新的乾洗機器。新的機器使用上述溶劑的數量大大減少﹐基本不再造成環境污染。
黃於2002年在鄰近物業簽署了和Tim Horton's的20年合約。這一年﹐他和銀行商談申請貸款改建房屋。作為申請貸款的過程的一部分﹐需要進行環境評估。結果首次評估發現﹐物業可能受到污染。
第2次評估確定﹐物業的土壤和地下水中存在的某種化學品TCE﹐含量超過了安省環境保護廳的規定。而洗衣店是污染的源頭。
2003年1月﹐黃向大衛提交通知﹐指出其物業受到污染。大衛聘請了一間工程機構﹐就消除污染做出一份計劃,但當時並沒有實施。
2006年起﹐環境廳也多次和大衛進行溝通。之後的7年中﹐雙方來往信件不少。但是到2013年﹐環境廳認為大衛方面解決問題的努力不明顯。相繼於2013年4月和2014年7月﹐兩次給大衛發出「省府官員令」﹐責成其聘請一名符合資格的人士﹐提交詳細的整改計劃。
由於大衛沒有按照環境廳的要求去做。到2015年9月﹐環境廳開始強制要求大衛籌劃和落實整改計劃。
大衛的上訴﹐認為初審法官在判定洗衣房作為污染源罪名時﹐沒有考慮到其中「合理預期」的問題。
上訴法官經過審理分析認為﹐「是否可以預期」不應成為污染源罪名中一個必要的部分。
就黃提出的賠償數目估計不足的上訴。上訴庭法官稱﹐黃聘請的專家向法庭遞交了8種不同的整改污染的計劃﹐供法庭考慮不同的費用。初審法官最終選擇了其中一個方案作為考慮基礎。並為此向專家反覆提問。過程中無誤。
此外﹐上訴庭法官認為﹐大衛是作為物業業主的身分。而非洗衣房公司總裁的身分牽涉到此案中來﹐因此初審法官駁回對他上訴﹐是有道理的。
根據上述理由﹐法官駁回了來自原訟人和與訟人的兩方面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