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豪宅業主現金贖樓遭拖 按揭公司遲不解約多收6萬
法庭判無自動續約 按揭公司賠法律費
【明報專訊】多倫多一棟豪宅的3名華裔業主,與一間房屋按揭貸款公司簽署了一份200萬元的房屋按揭貸款協議,並在協議到期時還清全部的貸款及解除貸款協議。
然而,該間房屋按揭貸款公司在協議到期日卻自動延續了貸款協議,並在協議到期一個月後才發出的按揭解除聲明,聲明中還包括了高達6萬元的額外收費。
3名華裔業主就上述額外收費入稟安省高等法院,而房屋按揭貸款公司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就事主的房屋按揭重新貸款(Refinance),向法庭尋求優先權。
上述案件的3名華裔業主,他們共同擁有多倫多的一棟豪宅,與訟人則是一間房屋按揭貸款公司。
根據法庭文件,事主在2016年12月2日和與訟人簽署了房屋按揭貸款協議,貸款總額200萬元,貸款利率是8%,協議的到期日是2018年1月1日。貸款公司指出,上述協議在到期日被自動地續約,但事主否認有自動續約的說法。事主還聲稱,與訟人在給他們按揭解除聲明時出現延誤,以致錯過了協議的到期日。而在事主收到按揭解除聲明時,發現其中包括了高達6萬元的額外收費。
與訟人還就事主的房屋按揭重新貸款,向法庭尋求實施優先權,但事主指出,沒有就房屋按揭重新貸款做出明確的承諾,相反,他們在2017年12月,即協議到期前的數周向與訟人提出,他們已準備用現金全額還清貸款。
事主向法庭提交的紀錄顯示,從在房屋按揭貸款協議到期前的數月開始,事主已要求與訟人提供按揭解除聲明。但與訟人採取的立場就是,一旦2018年1月1日到來,按揭貸款協議便自動續約,且按揭利率是由與訟人單方面設定的。
當與訟人最終在2018年2月2日向事主提供了按揭解除聲明時,聲明中包括了多項錯誤,其一就是自動續約的收費40,316.34元。對此,事主的律師指出,事主沒有在協議到期日付清按揭貸款的唯一原因就是:與訟人拒絕準備按揭解除聲明或接受還款。
其二就是與訟人就2018年1月1日至2月2日期間收取的按揭利息31,979.91元。對此,事主的律師指出,這筆為期一個月的利息費用相當於根據19%的利率收費,已經大大超出了與訟人為自動續約設定的利率。另外,聲明中還包括了700元的錯過付費收費。對此,事主的律師說,事主實際上只有一次錯過付費,原因就是與訟人沒有及時提供按揭解除聲明。
審理該宗案件的法官在裁決書中指出,安省高等法院上訴庭曾就這類非常高昂的續約費用做出過裁決,法庭認為,高昂的續約費用,加上自動續約的條款,允許貸款方在續約期間收取更高的利率,是一種懲罰。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按揭貸款協議續約的費用是不被允許的。
法官在裁決書中說:「上述裁決也適用於有類似情況的這一案件,續約的費用非常高昂,自動續約的條款也是由貸款方制訂,續約後的按揭利率高達18%,與原先協議中設定的8%按揭利率相比,超出了一倍。」
上述裁決書又指出:「有趣的是,貸款方看來對徵收調高後的利率還不滿意,就2018年1月1日至2月2日期間徵收的按揭利息達到31,979.91元,貸款方可能認為借貸方不會留意到。」
針對700元的錯過付費收費,法官指出,該類收費作為懲罰是非法的。
法官還指出,事主的律師強調,與訟人應該就原先的房屋按揭貸款協議提供正確的按揭解除聲明,事主應該被允許基於這一聲明來解除按揭協議,他對這一說法表示同意。
法官也同意事主律師的說法,即:事主自動續約的條款是由與訟人錯誤地制訂的,因此,不存在自動續約。
法官又指出,事主自從2018年1月1日以來欠與訟人多少利息是有一些爭議性的,與訟人將續約後的利率定在18%,但續約並未發生。在他看來,事主還是應該向與訟人支付一些利息的。法官裁定事主按照法庭的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最後裁定事主應在裁決書下達的30天內向與訟人付清按揭貸款的全部欠款,而與訟人則要承擔事主的法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