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山西呂梁前副市長張中生任職期間貪污10.4億元(人民幣,下同),18宗受賄案中2宗超過2億,昨日被臨汾市中級法院判處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項罪名成立,「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這是十八大以來,首次有官員因貪腐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法制日報》報道,山西省臨汾市中級法院昨日判處張中生受賄罪成,判處死刑,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名亦成立,判8年監禁,兩罪合併,執行死刑。法院指出,張中生1997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中陽縣縣長、縣委書記、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呂梁市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在煤炭、工程承包、煤礦收購等項目審批上,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10.4億元。法院形容其16年間「持續瘋狂索取、收受賄賂,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 法院又指,張18宗賄案中有2宗以上超過2億元,還曾向他人索取8868萬賄款,嚴重影響當地經濟發展,案發後仍有3.5億元餘款未退還。法院認為,張中生屬於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處死刑。按中國刑法第383條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令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即可判處無期監禁或者死刑。前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前天津市公安局局長武長順貪污案中,2人亦被判死刑,但緩期2年執行,及後改為終身監禁。張中生是十八大以來首名因貪腐被判立即執行死刑的官員。 法院表示,一審後張中生有權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張中生賄款將上繳國庫,未退還款項將繼續追繳。同案另外兩名被告亦被控洗錢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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