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鈺儀上訴失敗即時收監 苦主:罪有應得盡快還錢
知名律師今回幫不了 拖欠薪金案下月審
【明報專訊】多倫多社區知名人士潘鈺儀聘請著名律師打的上訴官司﹐本周二(13日)已有結果。安省上訴庭駁回了她所提出的欺詐罪名和刑期的2項上訴。根據司法廳的消息﹐潘目前已經收監。
負責此案的安省司法廳檢控官楊格(Rachel Young)昨天回應查詢時表示﹐「除非潘女士決定尋求並獲批再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的機會﹐她將開始她的30個月的刑期」。楊格說﹐潘「在上訴庭判決下達的前夜必須向警方報到。因此﹐她現在應該已經被拘押」。
聽到潘的上訴被駁回﹐受害人吳先生十分高興。他說﹐她這是「罪有應得」。他說﹐「不管她請了名氣多大的律師﹐正義仍然會獲得伸張」。他表示﹐現在是非已經分清。他最需要的是潘「盡快還我的錢」。
問及他原來表示要進行的索討被騙錢款的民事訴訟,他說﹐還需要和自己的律師商量﹐以便決定如何行動。
上訴案聆訊於上周四(3月8日)在多市中心的安省上訴法庭內進行。3名法官組成了上訴庭。
潘鈺儀聘用的是曾經協助CBC前名嘴戈邁斯(Jian Ghomeshi)打脫性侵罪名的女律師赫妮(Marie Henein)。赫妮在上訴中﹐主攻初審法官在判案結辭中所說﹐辯方缺乏未能提供「具競爭力的解釋」(competing narrative)的說法。
雖然初審法官在解釋自己決定時講到數個因素﹐但赫妮則緊盯這一點﹐說初審法官因此忽視了控方必須履行的的充份舉證的責任。
但3位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稱﹐他們不接受上訴律師的說法。「我們不應該去解讀初審法官在結案陳辭時講的話」。「上訴是根據理據來進行﹐而不是根據法官在庭審中的說話來進行」。
上訴庭的判詞說﹐初審法官認定﹐受害人的初衷是投資買賣土地﹐辯方所稱受害人提供商業性借款、而遭到壞帳的說法﹐沒有根據。與此同時﹐初審法官指出﹐受害人提供了事件的脈絡﹐而辯方沒有類似脈絡。並沒有犯錯。
「他說辯方缺乏這方面的證據支持﹐並沒有什麼不合適之處」。
上訴庭的判決書中重新陳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實﹕潘說服受害人提供62萬元購買土地﹐然後轉讓﹐所得盈利由2人分享。
受害人拿出62萬元給了潘。但這筆錢並沒有用來買土地。之後﹐雖然潘提議了另外幾塊地﹐但都沒有下文。在接下來的多個月中﹐雖然潘一再承諾﹐但任何購買土地的協議都沒有落實。
初審時唯一的證人由受害人方提供。初審法官發現﹐受害人的證詞「確鑿可靠」。初審法官認為﹐受害人提供給潘的金錢根本沒有花費到購買土地上﹐而簡直就是「蒸發」了。初審法官拒絕了辯方當時的辯解。辯方當時辯稱﹐這是一宗失敗的商業活動。
潘鈺儀案於2016年開始審理。當年9月被判詐騙逾5,000元罪名成立。到去年1月底被判入獄30個月即時收監。但她很快因為上訴而獲得保釋。取得保釋後﹐她即向各大傳媒廣發通知﹐一是透過電話聯絡傳媒﹐要不﹐便直接跑到報館報訊。她聯絡到傳媒後﹐劈頭一句便說﹕「我被人『整蠱』。控方刻意要我在傳媒面前帶上手扣﹐令我無機會解釋。」
潘鈺儀於1997年從香港來到加拿大﹐期間她開過製衣公司﹐也做過送餐業務。她5歲喪父﹐自小由母親帶大。13歲就做工補貼家計。她亦承諾母親幫助自己一個殘障的兄弟﹐至今仍在接濟對方。
此外﹐身為富都名宴餐廳前負責人的潘鈺儀﹐還有另外一宗官司纏身。安省勞工廳於2016年9月將她告上法庭。勞工廳提出的控罪指潘鈺儀拒不執行勞工廳的強制令,沒有給富都名宴餐廳的60位前僱員支付薪水、加班費、遣散費以及節假日酬勞等,總數約為60多萬元。這宗案件下月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