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轉認股權予許浩明 官信非刻意隱瞞 證據不足 黃英豪脫行賄罪
【明報專訊】全國政協委員、香港資源控股(2882)(前稱海域化工集團)前主席黃英豪,原被指於2009年向時任海域化工執行董事許浩明行賄,即以1折轉讓認股權予許,令對方在帳面上獲利2130萬元,黃早前否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在區院受審,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裁決時指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黃有犯罪意圖。
黃:部分法例須與時並進
案件由起訴至昨日歷時兩年多,黃英豪(54歲)昨在庭外眼泛淚光地表示,感謝其家人、朋友及同事多年來的支持,認為裁決結果顯示司法制度公正,未來會多陪家人及專注工作業務。黃續稱,香港部分法律訂立在40、50年前,部分條文須與時並進,但強調本港的司法制度健全。
黃英豪的胞姊黃英琦聞判後哭成淚人,她散庭後稱十分感觸,對記者稱「(本案)纏繞鰲X多年你計到謘v。港鐵主席馬時亨亦有到庭旁聽,他稱與黃英豪的父親認識45年,專程前來支持黃。
法官裁決時表示,多名證人都表示許浩明對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稱HKRH)的公司重組有重大貢獻,法庭信納黃英豪是為酬謝許浩明對HKRH的貢獻,及確保他持續對HKRH作長期付出而以低價轉讓認股權。
官﹕未找到黃優待許浩明證據
法官續稱,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黃是為令許浩明對他本人或其公司Perfect Ace Investments Limited保持優待而作出該筆交易,亦沒有證據顯示黃具犯罪意圖。法官特別指出,由黃於2009年8月作出交易,直至許浩明於2014年8月病逝,長達5年期間,控方也未能找到黃個人從許身上獲得優待的證據。法官認為當中原因或是,正如黃接受廉政公署調查時所言一樣,即他從來都不是為個人利益而作出涉案交易。
法官信納辯方解釋稱,因案發時HKRH正值財困,故黃只能以個人名義作出私下交易、酬謝許浩明。法官指出,即使黃未有知會董事會相關交易,但法官認為黃並非刻意隱瞞董事會,黃聲稱他深信毋須申報亦是事實,案中更加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涉案交易會損害HKRH的名聲。
【案件編號:DCCC19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