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人大認為18條無禁港設內地口岸
【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出,高鐵一地兩檢的安排並無違反《基本法》第18條,因該條文並無禁止香港設立一地兩檢和內地口岸區,而且立法會一旦拒絕通過本地立法,人大常委會都不會直接在港實施一地兩檢,與採用基本法附件三要求香港實施內地法例的憲制要求是不同。
屬港自治權 不需引20條
陳弘毅今日在本報撰文,法理分析人大常委會的一地兩檢《決定》。港府曾經提出運用《基本法》第20條,以中央授權香港方式實施一地兩檢,但陳弘毅提到,不需要引用第20條,因為該條文是用於由中央授予香港不享有的權力;而設立一地兩檢本來就是香港高度自治權的一部分。
對於大律師公會質疑一地兩檢安排違反第18條,陳表示,以其理解,《決定》認為第18條並不禁止香港在行使出入境管制的高度自治權時,設立一地兩檢和內地口岸區,並規定在某些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權的問題上,把該內地口岸區「視為內地」,因此「內地法律在內地口岸區的適用並不違反基本法第18條」。
稱立會不通過不發生 非如附件三
陳弘毅以國歌法為例,指國歌法已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此透過本地立法去實施國歌法,是香港的憲制義務,一旦立法會拒絕通過國歌法,人大常委會可以直接在香港公布實施。而一地兩檢的情况就不同,如果立法會最終未能通過港府提交的一地兩檢本地條例草案,一地兩檢就不會發生。
陳弘毅說,人大常委會認為在西九高鐵站設立一地兩檢安排,屬於香港出入境管制的事務,是香港根據基本法(尤其是第2條)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的範圍。同時,把西九站內地口岸區所屬的地域,租借或以其他方式撥劃給內地有關部門行使使用權,也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7條享有的權力。因此人大常委會認為毋須引用基本法第20條授予香港實施一地兩檢的權力。
陳文敏:政府應考慮被覆核後果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接受香港電台專訪時表示,可預見當一地兩檢做本地立法時「一定有人提出司法覆核」。他擔心一旦有人提出覆核,人大會再次釋法,衝擊本港的司法制度,促政府反思現有安排是否唯一可行方案,指負責任的政府應當要考慮一地兩檢被司法覆核的後果。他亦期望,新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在本地立法階段可「閘得住無法理依據的安排」,維護本港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