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雙學三子」早前因衝擊公民廣場案被覆核刑期並遭改判囚,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昨表示,法庭判刑有兩個重要原則,一是罪行本身的嚴重性和對他人影響,二是可減輕判刑的環境因素,但當罪行涉及暴力,並令他人生命受威脅,法庭是有必要就相關罪行判囚。烈顯倫強調,律政司是次提出覆核刑期與「一罪兩審」無關,能夠就刑期上訴的唯一原因,是早前的判刑有誤。 無關一罪兩審 政府有權上訴 烈顯倫昨在外國記者會午餐會上表示,一般而言環境因素可減輕刑期,但不會改變罪行本身的性質,亦不會大幅改變懲罰的種類(意指判囚)。 他指出,律政司有權上訴,而若有人因犯罪被下級法院判罰,並已履行相關懲罰,但上級法院認為須作其他判罰,例如判囚,上級法院判刑時會考慮該人已履行早前的懲罰,故雙學三子案刑期覆核與一罪兩審無關。 他在午餐會後指出,若有人違反法律,他們應受檢控;若他們沒有違反法律,他們根本不會被檢控。對於有意見認為屬政治任命的律政司長,應下放刑事檢控權予刑事檢控專員,烈顯倫指現時看不到理由應這樣做。 視一地兩檢為便捷安排 對於高鐵一地兩檢爭議,烈顯倫認為這是一個便捷(facilitate)中港兩地交通的安排,他不明白為何要用上「是否符合憲法」(constitutionality)等字眼,去評論一個令港人生活更方便的安排,又指歐洲有類似安排,例如英法海底隧道,未見有任何主權問題出現。問及有中學生日前在校門外派發宣揚港獨單張,他指學生有自由行使他們的權利,若沒有違反法律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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