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4年揭開佔領運動序幕的9.26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俗稱「公民廣場」)事件,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及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上訴庭其後改判3人即時入獄。周、羅二人早前要求上訴庭頒發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上訴庭昨拒絕有關申請。 指兩人未能證上訴庭犯錯 羅冠聰及周永康一方爭議上訴庭是否有權力作出原審時沒有作出過,或與原審裁判官相反的事實裁斷,從而加重刑罰。上訴庭於判辭中認為,兩人未能提出可爭辯的理據證明上訴庭犯錯,遂拒絕申請。 上訴庭表示,本港及英國多年的案例已清楚列明,律政司不能要求上訴庭考慮原審法庭沒有依賴的事實基礎。但只要律政司提出覆核的理由是原審法庭以錯誤的事實基礎考慮裁決或判刑,上訴庭便有權審查下級法院呈堂的證據,以考慮原審法庭是否有犯錯。若原審判刑是犯了原則錯誤或明顯過輕,上訴庭便有權干預。 上訴庭早前已裁定本案是涉及暴力、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並裁定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相關因素,及犯了原則錯誤,判刑是明顯過輕,因此上訴庭有權干預。上訴庭亦同意律政司一方所稱,若原審判刑是根據完全錯誤的事實基礎作出,而上訴庭無權更正的話,便會造成荒謬的情G。 羅冠聰:料無礙申終院許可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日前已獲排期於下月7日到終院申請上訴許可,黃及羅亦獲批准保釋外出。羅冠聰昨在庭外表示,上訴庭拒絕批出申請是預料之內,相信對下月在終院的上訴許可申請影響不大。 沒有申請保釋的周永康昨則坐囚車由懲教員押解到庭,律師透露周精神良好,態度積極,對能見到羅冠聰更十分興奮。周對上訴庭的判決並不意外,但寄望於終院的申請會有好結果。 【案件編號:CAAR4/16】
|
|
|